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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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六】

  考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与其他代理关系一样,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例题·单选】关于转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

  A.法定代理人死亡后可以转代理

  B.复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为被代理人选定

  C.转代理不成立的,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负民事责任

  D.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可以不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8年教材:《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

  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2)不追认:行为人承担(思考:如何承担?)

  (二)表见代理(无权+有效)【重要】

  1.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

  2.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D.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王某实质上无代理权,但是却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因此构成表见代理,AC错误。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签订的合同有效,因此C错误,正确答案为D。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会】

  (一)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二)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注:教材是错的)

  (三)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比较:债权是请求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但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

  【例题·单选】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物权是一种支配权,需要义务人的行为配合

  B.物权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C.物权是一种相对权,用以对抗特定的相对人

  D.物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同一物上可以存在几个物权

  【答案】B

  【解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二、物权的种类【重要】

  (一)所有权(自物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注: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他物权: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他物权: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例题1·单选】下列物权种类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2017】

  A.使用权

  B.收益权

  C.地役权

  D.抵押权

  【答案】D

  【解析】AB选项为所有权,C选项为用益物权。

  【例题2·单选】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权利是( )。【2016】

  A.债权

  B.担保物权

  C.所有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

  【解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例题3·多选】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解析】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所以可确定所有权、和抵押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上,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使用权可以转移,因此选项C、D错误。

  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一财产可以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例题·多选】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

  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

  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

  【答案】BC

  【解析】

  A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正确,E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重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总结】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地役权(注意与相邻权比较:“必要”利用为相邻权;“更好利用”为地役权)【必会】

  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例题1·多选】关于地役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7】

  A.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地役权合同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签订时设立

  D.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DE

  【解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与“应”意境相差较大,不建议选B。

  【例题2·单选】甲在乙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并办理了登记,乙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关于各方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

  A.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B.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C.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D.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答案】D

  【解析】

  A错误,甲的地役权因签订合同而设立。

  B错误,乙转让土地使用权无需经甲同意。

  C错误,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需经乙的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D正确,丙是权利转让的受让人,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

  【例题1·多选】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2012】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2·单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虽然与乙签订合同在先,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乙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甲、丙之间则进行了登记,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无权收回房屋,只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3·单选】有关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以请求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C.侵害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

  D.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B

  【解析】

  A错误,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C错误,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根据情节和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8年教材: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错误,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确认权利,而不是请求返还原物。

  B正确,损害赔偿是保护物权的民事途径之一,保护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 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内容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例题·单选】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订立钢材加工合同,后因供电局无故断电,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致使交货延迟,给甲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失。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

  A.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B.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D.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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