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中突出重围的人无不是掌握考试重点和一定的学习技巧,那么如何在考试中突出重围?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
考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重要】
(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注:不再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原“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原“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原“7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新增)《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二)资质类别和等级:
1.施工总承包:共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至三级。
2.专业承包:共36个资质类别,不分等级
3.施工劳务: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国务院(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注:原来是“60天”)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工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不再符合资质条件)
2.撤销:(一开始就不符合资质条件)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程序问题)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分级管理: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由住建部审批,其他省级。
2.分类管理:中方投资者为央企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商务部)审批,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承包范围
(1)单独建设:全部外资或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工程;
(2)联合建设:外资等于或超过50%;外资少于50%但有技术困难;中国投资技术困难。
【例题1·多选】下列工程项目中,可以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有( )。【2017】
A.中国投资的建设项目
B.外资占45%,但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
C.全部由外国赠款建设的工程
D.外资占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E.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的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答案】CE
【注:这道题蔡老师观点:题干应该理解为外资单独承建的情形,所以选CE,对于D选项,多选题中有争议的选项,保险起见,建议不选】
【解析】(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外100%)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外100%)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外≥50%或外﹤50%但中国技术不行)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中100%但中国技术不行)
【例题2·多选】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4】
A.项目投资中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B.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C.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独立承揽
D.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E.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为承包工程
【答案】BD
【解析】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l)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A错误,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非国务院批准。
B正确,C错误,是中外联合承揽,而非外资独立承揽。
D正确,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E错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承包: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
(2)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注: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做专业分包)
【例题1· 单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
A.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B.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C.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D.发包人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例题2·单选】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B.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
C.联合体承包中,可以以高资质等级的承包方为联合体承包方的业务许可范围
D.劳务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答案】A
【解析】
选项B错误,《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选项C错误,联合体承包中,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方为联合承包方的业务许可范围;
选项D错误,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2.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聘用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重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注:错误)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有( )。【2015】
A.钱某取得资格证书3年后申请注册
B.赵某因工伤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C.孙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注册
D.周某申请在两个单位分别注册
E.李某已满60岁但仍担任单位的咨询顾问
【答案】BD
【解析】《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注册后可全国范围执业。
2.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得的三个除外情况,要与其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考试易混淆考查。
【例题1·单选】注珊建造师担任施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结前,可以变更注册至另一个企业的情形是( )。【2017】
A.同一工程分期施工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C.承包方问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D.停工超过120天承包方认为需要调整的
【答案】B
【解析】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例题2·单选】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除外。【2016】
A.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B.合同约定工程尚未开工的
C.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已经完成的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的
【答案】A
【解析】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故A选项正确。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由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3.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章。
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2.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例题1·单选】施工企业为建造师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注册的,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是( )。【2017】
A.取消投标资格
B.降低资质等级
C.责令限期改正
D.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答案】C
【解析】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2·单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其将受到的行政处罚为( )。【2013】
A.终身不予注册
B.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C.责令停止执业3年
D.责令停止执业1年
【答案】A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推荐阅读:
工程法规真题 | 工程法规答案 | 工程法规备考 | 工程法规模拟试题 | 工程法规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