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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考点: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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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考点: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考点: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实际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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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招标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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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复习对于考试至关重要,为了在考试的时候考到一个好的成绩,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建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招标基本程序”,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建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招标基本程序

  开标前的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建筑工程,可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

  开标后的基本程序: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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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点:常见的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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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渐渐的变的凉爽,考生在不要贪图舒服,需要抓紧时间做好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点:常见的索赔证据”,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点:常见的索赔证据

  常见的索赔证据

  1.各种合同文件;

  2.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3.施工日记和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4.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5.备忘录;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签认的签证;

  7.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8.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9.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10.气象报告和资料;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12.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13.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14.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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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2020二级建造师备考考点

  距离考试只有一个多月了,为了在剩下的时间里做好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后果: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以前规定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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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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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工程竣工时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是谁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一、承包方质量责任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如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质量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未经验收擅自提前占有使用的处理:

  1.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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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中标要求和投诉

中标要求和投诉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2020二级建造师备考考点

  只有做好知识点的掌握,在考试的时候才能胸有成竹,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中标要求和投诉”,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中标要求和投诉

  一、中标的法定要求

  (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提出。

  (二)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三)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投标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对开标投诉的,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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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共同承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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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共同承包规定

  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能优势结合,减少竞争,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发展等优点。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格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1.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联合承包协议和各方过错大小,追偿非自己责任部分的赔偿。

  【提示】对外整体,对内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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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人民调解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2020二级建造师备考考点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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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与协议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制作书面的调解协议书;也可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三)人民调解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1.人民调解的效力(相当于当事人签订了一个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另一方可起诉。

  2.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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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2020二级建造师备考考点 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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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承揽合同

  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支付报酬;

  3.依法赔偿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验收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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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天上飞机飞,地面汽车跑,地下地铁轰隆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好收钱)。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地役权

  1.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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