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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调整因工死亡抚恤金 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上海市关于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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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调整因工死亡抚恤金相关的实用资料

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工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工亡抚恤金标准

  【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下面以上海市以及四川省为例,为大家提供最新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以供参考。

  2017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2017最新上海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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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调整因工死亡抚恤金相关的政策

2017年残疾军人抚恤金

残疾军人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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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残疾军人抚恤金】

  1月3日,北京市民政局对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进行解读。

  此次提高标准的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生活补助金标准增长8%左右。

  同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标准。其中,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66230元每年;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抚恤标准为6300元每年;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中,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月2539元,最低为十级因公伤残,补助标准为686元每月。

  《通知》还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据介绍,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2016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7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市民政部门解读称,此次上调标准是根据市统计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7%。本次调整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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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网站30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消息称,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

民政部残疾军人抚恤金

残疾军人抚恤金 民政部抚恤金
民政部残疾军人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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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残疾军人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以下是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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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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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事实养女能否领取其养父的抚恤金?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事实养女能否领取其养父的抚恤金?

  【案情】

  王某夫妇已年过30岁,但一直无子女,1972年的冬天,王某夫妇在自家院门口捡到一名女弃婴,便将其收养,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未给其上户口。2010年,养女因琐事与其养父母发生争吵并于当年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2012年,王某夫妇相继去世,养女将其养父单位发的6万元抚恤金领走。

  【分歧】

  对于养女是否有权领走其养父单位发放的6万元抚恤金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养女无权领走其养父单位发放的6万元抚恤金。理由是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王某夫妇收养养女并没有到其所在的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其收养关系至始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养女有权领走其养父单位发放的6万元抚恤金。理由是养女与其养父母虽然没有按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是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登记,仅仅是公证,并不能解除收养关系。故养女仍然有权领取其养父单位所发放的6万元抚恤金。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养女有权领走其养父单位发放的6万元抚恤金。理由如下:

  第一,养女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养女与王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我国1998年《收养法》颁布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收养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由此可见,在我国《收养法》实施前,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予以承认的。养女与王某夫妇长期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得到了周围邻居、亲友的认可,虽然他们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养女与王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养女与王某夫妇在2010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该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以后,其要解除收养关系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但是本案中的养女与王某夫妇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故养女与其养父母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但收养关系仍未解除。

  第二,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在于抚慰死者家属,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本案中养女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经公证处公证,但收养关系仍未解除。养女仍属王某的养子女,满足属于死者的直系亲属且主...

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市工伤保险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死亡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或确认为老工伤)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外省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遗属,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

[日语原文]国际:上海で工場火災、消防士3人死亡

日语 上海市

上海市南部にあるパッケージ工場で17日、大規模な火災が起き、消防士3人が死亡、9人がけがをしました。
死亡した3人は、長さおよそ50メートルの梁が崩れ落ちてきて、その下敷きになったということです。
現場には消防車50台以上が出動し、有毒ガスが発生した恐れから周辺住民が一時、避難しました。(18日02:26)
以上是日本留学网https://riben.liuxue86.com/exam/日语组小编整理的2011年03月日语能力测试的《[日语原文]国际:上海で工場火災、消防士3人死亡》文章,恭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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