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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展和现状
(一)萌芽阶段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但却没有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明确概念界定,那时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为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
(二)形成与发展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是避税、年金系列产品,参与有限合伙及投资于硬资产。直至1986年,伴随着美国税法的改革及里根总统时期通货膨胀的显著降低,理财业务开始向“全面化”发展,已经融合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和咨询等业务。
(三)成熟时期
20世纪9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Et趋成熟的时期,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时期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开始广泛使用衍生金融产品,而且将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及基金业务等相互结合,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能够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专业化服务活动表现为两种性质:一种是顾问性,此时商业银行充当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咨询;另一种是受托性质,此时商业银行将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一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境外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一般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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