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临夏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栏目,提供与临夏公共基础知识辅导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刑法,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下面以举例的方式,来为大家详解刑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1.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一规定体现了( )原则。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 罪刑相适应

  C. 罪刑法定 D. 实事求是

  【解析】

  正确答案:C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本题中《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正符合这一原则,所以C项当选。A项强调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B项强调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项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故选C。

  2.下列属于共犯的是( )。

  A. 甲乙共谋杀死丙,到约定时间甲未去,乙单独将丙杀死

  B. 甲与乙积怨已深,指使丙强奸乙

  C. 甲乙合谋抢劫银行

  D. 甲在偷窃电缆时遇到熟人乙也在偷窃,所以伙同乙一起偷窃

  【解析】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选项中,共谋已经构成犯罪预备,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所以甲虽然没有去,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中,甲是教唆者,与被教唆的丙形成共同犯罪。C项、D项分别是甲乙在犯罪实行之前和犯罪行为实行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也属于共同犯罪。故选ABCD。

  3.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

  C.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解析】

  正确答案:AD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选AD。

  对于很多考生来说,法律条文是枯燥的。因此,中公教育提醒考生,对于众多法律条文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保证答题的准确性,取得考试成功。

...

与临夏公共基础知识辅导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只是辅导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常识,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1.“一九九二年又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发表诗篇。”歌曲《春天的故事》中所指的“诗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哪一篇历史文献?( )

  A.《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B.《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

  C.《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D.《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答案:B

  2.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党的十七大报告建议逐步实行( )。

  A.阶层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B.行政区划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C.职业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D.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答案:D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A.克服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B.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唯一形式

  C.实现了农村土地的私有化

  D.取代了人民公社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案:A

  4.为遏制宏观经济过快的增长速度,2007年我国先后多次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这种调控手段属于( )。

  A.财政政策手段

  B.货币政策手段

  C.收入政策手段

  D.行政调节手段

  答案:B

  5.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A.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B.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

  C.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

  D.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答案:D

  1.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 )。

  A.非法组织卖血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组织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

  D.医疗事故罪

  答案:B

  2.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3.中国公民特别是指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案:A<...

与临夏公共基础知识辅导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婚姻法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辅导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婚姻法,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下面,以举例的方式,来为大家详解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离婚的表述正确的是:

  A.调解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B.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C.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D.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一律不能提出离婚。

  【解析】

  看上去是非常简单的一个题目,涉及的法条和知识点却非常的多。A选项是调解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是我国考虑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我国比较传统的历史背景所定下的一个法律条款,所以A错误。

  B选项是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也是国家考虑到军人为保家卫国做出了巨大的牺牲,通过法律的手段让他们能有一个稳固的后方,所以只要军人方不存在过错的话,军嫂基本上是很难离婚的,故B错误。

  C选项是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基本上我们要理解的就是有过错的一方都得负责更多的责任,所以C正确。

  D选项是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一律不能提出离婚。这个考点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可能很多的考生在复习的时候,看法条过于笼统的话,就可能错误选择这个选项。还有比较难以理解的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包括哪一些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女方怀孕不是男方的孩子,男的可以提出离婚,故D错误。

  对于很多考生来说,法律条文是枯燥的。因此,提醒考生,对于众多法律条文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保证答题的准确性,取得考试成功。

...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常识二

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常识二,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公务元考试咨询中在此为大家进行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助考生一臂之力!

  1.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C.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答案:ABC

  2.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行凶、杀人

  B.抢劫

  C.强奸

  D.绑架

  答案:ABCD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单位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D.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D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刑法个别化原则

  答案:ABC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C.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答案:ABCD

  3.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有( )。

  A.破坏选举罪

  B.杀人罪

  C.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D.非法管制罪

  答案:AC

  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

  A.惩罚犯罪

  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C.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以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D.教育人民群众,以增强其法制观念

  答案:BC

  5.甲将自家祖传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乙,甲的行为( )。

  A.构成犯罪

  B.应以窃运珍贵文件出口罪论处

  C.应以走私罪论处

  D.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答案:AB

  事...

公共基础知识之公共服务

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
  (一)公共服务概述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 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 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

  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活动,即凡属政府 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的操作性行为, 都不属于狭义公共服务,因为,这些政府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得 到满足。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 接需求。至于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则是公民活动的间接需求,不是满足公民特定的直 接需求的。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 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即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受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并有助于他们的人生 发展。如果教育过程中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属于教育公共服务。但是,诸如执法、监督、 税收、登记注册以及处罚等政府行为,虽然也同公民发生关系,也是公民从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所必 需的政府工作,但这些类别的公共活动却并不是在满足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公民也不会从中感到享 受,只是公民活动的间接公共需求的满足,所以类似政府行为都不是公共服务。

  (二)公共服务的内容类别

  公共服务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

  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人或公共资源投人,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 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经济 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人或公共资源投人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 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人或公共资源投 人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则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人 或公共资源投人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发展领域包括教育、科学 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 性直接需求,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

  按照大的专业属性,还可以如下分类:国防建设、国内与国际公共救助与灾害援助、法律法规政策规 范、文化经济产业开发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工业化建设、城镇化建 设、特色产业建设、金融保险与消费建设、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发展等。

  按照工程专业属性还可以分为:国防工程、公用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安居工程、法治工程等。

  (三)公共服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公共服务与公共行政

  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行政。公共服务是有国家行为介人的一种服务活动,而公共行政则是以国家 行政部门即政府为主体的一种权力运作。公共服务可以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如教育和医 疗保健。公共行政则是规范公民开展社会活动的行为以及公民...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宪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 公务员公共基础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相关备考辅导资料,供考生学习参考,祝考试一切顺利。同时大家还可随时关注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我们将及时公布相关考试信息。

  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贝!]、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 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 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 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 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 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 用和发展。

  (二)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 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 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 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 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 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 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 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則提,缺一不可。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主集中制才能得到确立和贯彻坚持这一原则,实现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1)民主集中制是“政权组织” “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2)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基础。在普选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辅导:公文改错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公文改错考点,这对于部分考生是一个难点,可当你成为公务员的那一天公文写作时必不可少的,那么如何克服这一难点了。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辅导:公文改错,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大多数考生在做公文改错题的时候总是觉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处理。殊不知公文改错题在很多地方都会习惯性地设立陷阱。而我们把握住了这些陷阱后可以按图索骥,从而啃掉这块“硬骨头”。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公文改错中我们常见的陷阱。

  一、标题

  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这里如果要出错的话,常常就是三要素的问题了。比如,有多个发文机关或者干脆没有发文机关,再比如说文种杂糅“XXX请示的报告”。再者需要在标题注意的是,标题有可能涉及到回行。而回行需要做到词义完整。比如“宏观”就是一个词。若是在标题中“宏”放在最后,“观”放在回行,则这个标题是错误的。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制发公文的编号。发文字号通常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1〕35号”,“国发”是国务院机关代字,“2011”代表年份,“12号”是文件的发文序号。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三、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也就是说,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

  主送机关容易出错的就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出的请示或者报告等上行文。这种上行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所以一定要找准,防止多头主送。再者,在找主送机关的时候还要注意级别,防止越级主送。比如发文机关是乡政府,请示的时候就应当找县政府,若是主送到市政府或者省政府那里,则就犯了越级主送的错误了。

  四、正文

  正文部分容易出错的就是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而这里常见的就是写一级标题就用了阿拉伯数字。

  五、成文日期和印章

  成文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2014年5月1日”。而这里数字是不用中文而用阿拉伯数字。

  综上所述,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希望考生在看到公文改错题的时候,也可以从上述这些方面下手,提高作答速度。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推荐:


公共基础知识小结(12)

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

  211.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1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消灭

  213.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有活动、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必须严格限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14.可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215.可以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有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文物、图书等

  216.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

  217.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218.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比,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19.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有是要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220.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主体特征,即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职能特征,即它是国家管理活动;法律特征,即它是法律行为

  221.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有主体要件、内容要件、权限要件

  222.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223.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包括判处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224.公民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225.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和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反映了物权的法律特征

  226.《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227.工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的内容是发文机关、针对时间、内容、文种

  228.区别正文各层次的标注方法,常见的有用数量词标示、用小标题标示、用惯用语标法

  229.应在调查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撰写的有概述调查对象的情况,给读者以概貌的认识;告诉读者写作背景的有关情况;给读者展示前景,发出号召;以议论、提问的方式揭示全文主题

...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