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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考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资质等级标准
|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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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考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资质等级标准
|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关于2018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相关栏目发布的信息。
关于2018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37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相关栏目发布的信息。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28 日(10个工作日,4月17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 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 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 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 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要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要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12个、36个),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的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增自学)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重新核定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8)(9)(10)自看
(11)发生过较大以上...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企业资质审核趋严,这次公示通过率不足7%!》,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企业资质审核趋严,这次公示通过率不足7%!
1月15日,住建部公布最新一批《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8]1号),不通过率再创新低!
建筑业企业 :不同意150项,同意10项,不通过率93.7%。
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升一级,不同意75项,同意2项;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资质升一级,不同意31项,同意2项;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不同意21项,同意2项。
监理企业 资质升级、新申请:不同意23项,同意6项,不通过率79.3%。
设计企业 资质升级、新申请:不同意21项,同意3项,不通过率87.5%。
勘察企业 资质升级:不同意23项,同意3项,不通过率88.4%。
审查意见中,并未详细列出“不同意”的具体原因。但是在通知中明确,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
工程业绩
其实,自2016年10月,住建部印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后,新的资质标准,除了对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就仅剩“业绩”一项考核指标了。《通知》提到:
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企业的相关业绩信息需进入“四库一平台”。资质申请通不过,相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企业业绩不达标或弄虚作假。
1、考核指标
226号文,将建筑工程一、二级资质的工程业绩考核指标大大提高。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修改前: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修改后: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修改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修改后: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考核标准直接拉高四、五倍,资质升级难度无疑是大大增加的。因此,有部分企业想到在“业绩”上动歪脑筋。
2、业绩核查
2016年10月、11月,住建部建管司分别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及《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要求:
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
要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12个、36个),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的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增自学)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重新核定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8)(9)(10)自看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通知(第十四批)》,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通知(第十四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等15家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河北建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9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不可触碰的“雷区,看看有好处!》,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企业资质升级不可碰触的“雷区”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常见失败案例
1、某企业主项申报房建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无增资后财务审计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数量不达标,业绩1、2、4超出资质范围施工,业绩3、5工程类别不正确,且业绩资料加盖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
2、某企业增项申报房建一级:
人员不达标: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内容不规范,无专业、出生年月不符,身份证复印不清,装订无编码、目录,且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无起止日期、险种;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3项业绩超资质施工。
3、某企业增项申报钢结构一级:
人员不达标: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无缴费及缴费基数、最新缴费额等明细;且2名建造师有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1名建造师有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两项工程业绩超出资质承包范围。
4、某企业增项申报市政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未提供建筑业统计报表;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资料不能反映考核指标,一项业绩为综合工程,未提...
2017年一级建造师 考试在9月16日、17日举行,出国留学网 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公示[2017]26号],更多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等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10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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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秦皇岛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
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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