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伪造证据栏目,提供与伪造证据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2014大同中考语文议论文阅读汇总:DNA证据也可以伪造

中考语文议论文阅读

  出国留学网中考频道在考试后及时公布各科中考试题答案和中考作文及试卷专家点评。请广大考生家长关注,祝福广大考生在2013年中考中发挥出最佳水平,考出好成绩!同时祝愿决战2014中考的新初三学员能倍加努力,在2014年中考中也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阅读下面选文,完成10—12题。(7分)

  DNA证据也可以伪造

  (1)在调查刑事犯罪时,DNA证据都被视为“如山铁证”,被普遍用于证明嫌疑犯是否涉嫌犯罪以及释放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可是,以色列科学家发现,包含DNA的血液和唾液样本,都可以伪造,DNA证据并不完全可靠。

  (2)科学家表示,如果犯罪分子进入DNA数据库,他们就可以不通过提取个人身上的任何组织而“制造”出与数据库内一个人的DNA相符的DNA样本。弗兰肯博士是该研究的领导者,他在《国际法庭科学杂志:遗传学》网络版上发表的论文中写道:“通过伪造DNA证据,任何一个生物系大学生都能伪造一个犯罪现场。”论文指出,当下DNA分析检测技术已经成了司法的重要一环,但是DNA证据被伪造的可能性却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

  (3)研究人员指出,伪造DNA检测结果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首先需要获取一个微小但真实的DNA样本,然后通过“全基因组扩增技术”将微小的样本放入大量的DNA里。虽然通过一根头发或附有伪造DNA的饮料杯就可以在犯罪现场“嫁祸于人”,但是通过这种扩增技术伪造出来的血液或者唾液样本会更为可信。

  (4)第 二种方法则依赖于DNA分型,通常该分型被安置在一个法定的数据库里。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盗取DNA分型数据来伪造DNA样本。一般的数据库都是储存DNA中的13个片段来分辨信息来自哪一个人。而科学家通过复制每个片段上的一小段DNA信息,就可以另外组成一个庞大的DNA数据库,只需把各段DNA信息加以组合,就可以伪造出任意一人的DNA。据悉,只要收集425个不同的DNA片段,就足以组合成随便一个人的DNA信息。

  (5)DNA证据可以伪造,只是弗兰肯众多发现中的一个。美国法律分析家科恩对此表示,对于通过DNA检测来收集信息的警方和军方人员来说,这项研究成果是个“可怕的消息”。 (作者:鹏致,选自《海外文摘》2009年第12期,有删节)

  10.犯罪分子如果想逃避惩罚,有哪些方法来伪造DNA数据?(2分)

  11.文章第(1)段“以色列科学家发现,包含DNA的血液和唾液样本,都可伪造,DNA证据并不完全可靠”中加点词语“完全”能否去掉,为什么?(3分)

  12.第(4)段划线句子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对说明有何作用?(2分)

2013江苏中考语文试题汇总

2013山东中考语文试题汇总

与伪造证据相关的中考语文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你知道哪里有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

与伪造证据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基于证据的实践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欢迎您下载!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种类   注意: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

证据确凿是什么意思?证据确凿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证据确凿 zhèng jù què záo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证据确凿】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证据确凿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证据确凿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百科解释如下:

成语 证据确凿

  发音 zhèng jù què záo

  解释 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出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八十六回:“尸场检验,证据确凿。且并未用刑,尔兄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理应治罪,姑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

  示例 深恐不法勇丁,骚扰百姓,所以面谕本县:倘有前项情事,~,准其到县指控。审明之后,即以军法从事,决不宽贷。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五回。

  用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证据确凿,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百度百科地址:baike.baidu.com/view/104835.htm

SOSO百科地址:

百度搜索:《点击此处

...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

高一语文教案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整理的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欢迎阅读。更多相关高一语文教案文章,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一)】

  〖总体设计〗

  【教材概述】

  《今生今世的证据》是一篇有关故乡的散文,但是它跟一般的乡思作品有明显的不同,刘亮程没有过多地去抒情,相反,这是一篇情感深藏不露、多少显得克制、理智的作品。如果说许多乡思作品是在反复吟咏人与故乡的依恋之情的话,那么《今生今世的证据》则越过这种感情去进一步追问这种感情何以会产生,人与故乡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故乡对一个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人在家乡,人离开家乡,家乡成为故乡,这期间都发生了什么事情,有什么变化深藏其中?

  作品从一个人的迁徙开始。当人拥有的时候,并不觉得一样东西的珍贵,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东西是否珍贵,人们主要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它的。所以,文章说:“我走的时候,我还不懂得怜惜曾经拥有的事物”,因为“它没有用处了”。其实,故乡,人出生、成长、生活与劳作的地方,不管它今后是否有用,也不管人是不是永远与它相伴,它都是有意义的,因为它烙上了人的印记,是人生活的物化,用作品里的话说“这些都是我今生今世证据啊”。之所以有人不明白,是因为他“还不知道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人的生活需要物来证明,物又因为人才具有意义,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人为什么喜欢怀旧?因为人是有时间感的动物,他知道生命的流逝与时间的无情,知道什么叫历史。曾经经历的物之所以常常是人怀念的对象,说穿了,怀念的并不是物本身,而是怀念自己的过去,自己的生活,自己的生命,自己过去的时间与历史的意义和价值。这其中,故乡显然具有特别的份量。否定了或忽视了这曾经之物,必然意味着对自己生命的怀疑:“在它们中间悄无声息度过童年、少年、青年时光的我,他的快乐、孤独、无人感知的惊恐与激动……对于今天的生活,它们是否变得毫无意义,”而从客观的情形来看,当家园废失,“所有回家的脚步都已踏踏实实地迈上了虚无之途”。

  刘亮程是一位题材与风格都很独特的散文作家,他的大量作品通过对西北农村的细腻抒写,体现了一种难得的对乡村、对底层民众的人文关怀,对乡村日常生活意义的发掘,以及对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两种文明之间冲突的反思。

  【思路方法】

  刘亮程是近年来在众多作家中独树一帜的作家。首先在于他的选材与众不同,他写的东西来自于远离城市的一个边远的乡村,不仅如此,他所写的乡村里的故事又大多是他青少年时的往事。这样就给今天的青年学生阅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城市的学生,更难以体验到那种过去的穷苦落后的乡村生活。这是一个难点,应在学生阅读课文之前,通过教师讲述、观看多媒体录像等不同的方式,让学生感受一下“过去的村庄”。

  面对新的世界和发展,人们都不能忘怀故土家乡,不能割断过去;家乡、故土、往事是人们成长发展的生活轨迹。本文从人离开故土、抛弃故土的现象谈起——用大量的平凡生活场景说明:故土、往事是人生活的痕迹,是成长的凭据——人面对新的世界,不能忘怀过去的生活,人生正是从平凡中走来、成熟。本文运用叙述、议论相结合的方式,语言总体来说比较朴实,但不乏富有寓意的意象和深意的警句,需要仔细品味。整篇文章的教学重点应该是引导学生不断地诵读,在反复诵读中体悟句子含意,在诵读中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课堂上可让学生充分讨论,集思...

司考民事诉讼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的证据”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点,证据的法定分类和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问题。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例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等。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在传来证据中,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其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书证的原件。

  虽然原始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但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根据传来证据发现原始证据,帮助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当原始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原始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