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保证人栏目,提供与保证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泰国留学安全指南 如何保证人身安全

泰国留学 泰国留学安全 出国留学预警

  在泰国留学,大家不仅要关注当地的自然安全,还需要关注社会安全,只要自己保持警惕,就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今天就和出国留学网看看泰国留学安全指南 如何保证人身安全?

  一、留学安全

  广义上的留学安全,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外部环境对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威胁,这部分需要国家、社会、家人和自己多方面的准备,可控性更强。

  而留学生心理的安全,往往成为大家准备的盲点,因为外部的表现不会特别明显,但是危险性却是更大的,因为这方面只能够由学生自己来调节,外部的影响很小。

  二、影响因素

  一个国家的环境,即政治局势、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是最大的;当然,学生自己对个人的重视,以及平时的生活习惯和知识储备,也会影响到安全。

  此外大家在申请学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安全渠道,这样才可以保证不被骗;当然,等你到了泰国之后,还需要学会寻求第三方机构的援助。

  三、个人保障

  在国内阶段,大家就需要自己主动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手段,并且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不管是独处的时候,还是与他人交往的时候,都需要保持警惕。

  其中尤其是在泰国的初期,没有朋友的留学生,在开始新生活的时候,需要与外界进行频繁的交流,如果遇人不淑的话,很有可能会对正常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四、社会保障

  当然光自己保护自己。力量还是比较弱小的,大家要学会防患于未然,等到了泰国之后,要第一时间找到大使馆,登记自己的基本信息,保证失联后的定位信息。

  此外,一定要记得购买保险,除了常规的医疗保险,还可以购入意外险和大病险等这些能够在你遭遇突发事件后,可以及时反应并且提供援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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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证人相关的留学预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

  2017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约定6个月内还款付息,并找来关系很好的朋友丁某做担保(一般保证)。6个月后王某一直没还钱,李某便决定向法院起诉借款人王某和保证人丁某。因担心王某和丁某转移财产,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王某和丁某的财产?问,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保全担保人丁某的财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可以裁定保全丁某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裁定保全丁某的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首要条件是必须是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将其列为被告了是可以保全其财产的(包括他的收益)。本案中,李某打算起诉王某和丁某,并已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因此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3、《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债务。对于一般保证,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在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

  综上,法院可以裁定保全丁某的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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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学租房连带保证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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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保证人是在日本留学租房时,少不了的人,那么什么是连带保证人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日本留学租房连带保证人详细介绍。

  1. 连带保证人的条件

  连带保证人如果不是「独立营生的成人」,也就是说没有维持生活收入的人的话是不能当的。

  2. 租借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是要负债务保证责任的

  到了日期没有付房租,或者损坏了房屋而没有付修理费等的时候,房东有请求连带保证人支付的权利。就是说连带保证人在法律上有代替你支付债务的义务。

  很多日本学生是以支付学费的亲戚(多为父亲)为连带保证人。不动产或房东认为:如果租借房屋的学生没有付房租时,可以与其父母联系并请其支付房租。

  3. 不是很熟的人不太好当连带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是伴随着债务的保证人的关系,对于不是很熟的人,即使你说「拜托了」也不会轻易就做的。所以先向你很熟的人,比如身元保证人等请求为好。

  4. 学校的机关保证

  有些学校可以根据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外国人留学生住宅综合补偿制度]成为学生借房子时候的连带保证人。但是要想利用这个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学校必须是[外国人留学生住宅综合补偿制度]的会员。

  (2)你是否加入这个制度所指定的保险(保险费一年4000日元,两年8000日元)

  (3)房主是否同意让学校当你的保证人。

  (4)具体的情况,你向学校有关部门咨询。

  5. 连带保证人是以实印来连带保证的

  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书上盖实印,有的时候会要求提供「印章证明」。日本人在居住的区或市乡村有义务进行住民登记的。所谓的「印章证明」,是在住民登记的地方进行印章的「实印登录」后所获得的证明该印章为实印的证明。

  但是,如果是学校作保证人的话,就不一定要[印章证明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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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日本留学租房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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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动产仲介介绍木造房或套房时,几乎所有的都会被要求「需要日本人的连带保证人」就和出国留学网来看看什么是日本留学租房连带保证人?

  1. 连带保证人的条件

  连带保证人如果不是「独立营生的成人」,也就是说没有维持生活收入的人的话是不能当的。

  2. 租借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是要负债务保证责任的

  到了日期没有付房租,或者损坏了房屋而没有付修理费等的时候,房东有请求连带保证人支付的权利。就是说连带保证人在法律上有代替你支付债务的义务。

  很多日本学生是以支付学费的亲戚(多为父亲)为连带保证人。不动产或房东认为:如果租借房屋的学生没有付房租时,可以与其父母联系并请其支付房租。

  3. 不是很熟的人不太好当连带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是伴随着债务的保证人的关系,对于不是很熟的人,即使你说「拜托了」也不会轻易就做的。所以先向你很熟的人,比如身元保证人等请求为好。

  4. 学校的机关保证

  有些学校可以根据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外国人留学生住宅综合补偿制度]成为学生借房子时候的连带保证人。但是要想利用这个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学校必须是[外国人留学生住宅综合补偿制度]的会员。

  (2)你是否加入这个制度所指定的保险(保险费一年4000日元,两年8000日元)

  (3)房主是否同意让学校当你的保证人。

  (4)具体的情况,你向学校有关部门咨询。

  5. 连带保证人是以实印来连带保证的

  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书上盖实印,有的时候会要求提供「印章证明」。日本人在居住的区或市乡村有义务进行住民登记的。所谓的「印章证明」,是在住民登记的地方进行印章的「实印登录」后所获得的证明该印章为实印的证明。

  但是,如果是学校作保证人的话,就不一定要[印章证明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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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本案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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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本案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要点提示】抵押合同应当以要示的形式明确抵押物的具体名称、数量、权属等内容。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5年7月18日以急需现金为由从原告向某处借到人民币现金5万元,王某向原告向某出具书面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向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王某,2015.7.18。”。同日,原告向某与王某、被告柏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被告柏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一份。借期届满,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于2016年2月6日自杀身亡。原告向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柏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35万元、讨要借款劳务损失费0.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原告向某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说明双方民间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柏某作为借款担保人与债务人王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有向原告向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原告向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债务人王某主张债权,在债务人王某去世后,没有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亦没有对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处理,而直接向担保人柏某单独主张债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向某可在对债务人王某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及抵押财物处理时,另行解决。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向某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向某与王某、柏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需现金向向某借款5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18日到2015年10月18日止;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向某有权将借款人抵押家产变卖或归向某所有,王某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向某将该抵押物运走或变卖及过户;如王某不能按时间给向某还款及支付利息,柏某自愿双倍偿还向某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此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同日,柏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一份,声明:借款人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向某借款,我自愿为借款人王某贷款做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和本息,也可以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于还贷,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向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后王某死亡,向某于2016年3月1日委托他人向柏某收取还款6000元,并于同年4月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担保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之规定,抵押合同中设立的抵押物必须明确、具体,并以要示的形式对抵押物的具体名称、数量、权属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本案向某与王某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王某的家产作为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具体的担保物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抵押不成立,柏某辩称其在向某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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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多选题练习: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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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级会计《经济法》多选题练习:保证人”,欢迎阅读。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

  A.公立中学

  B.公司经理

  C.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正确答案:A、C

 

与保证人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日本留学签证保证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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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学签证保证人解析

  很多人在办理留学签证会遇到保证人的证明,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如何选好保证人呢?跟着出国留学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日本留学签证保证人解析

  无论是正为赴日留学的目标而奔走努力的同学,还是已身在日本为学业生活而忙碌的同学,也许都或多或少地为“保证人”这个问题困惑过。“保证人”究竟对于留学生来说起到了什么作用?又是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担任我们的“保证人”呢?“保证人”主要分为经济保证人和身元保证人两种,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找经济保证人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被有些人称为“反签证”,留学生通常必须取得它之后携此证明书及其他所需材料才能向使领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而申请“在留”时便会涉及到“保证人”的问题,在这里“保证人”有多种说法,如保证人、经济支付人、经济保证人、经济担保人等。而对于经济保证人以及其与申请者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这段文字中有所了解。

  一、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所需材料

  (一)申请者资料:

  (1)入学愿书(使用学校专用纸,申请者本人亲笔填写,使用中文)。

  (2)履历书(使用学校专用纸,申请者本人亲笔填写,使用中文)。

  (3)就学理由书(使用学校专用纸,申请者本人亲笔填写,使用中文)。

  (4)毕业证书(① 最终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② 毕业预定的学生需提供该学校的“毕业预定证明”)。

  (5)高中会考、高考成绩认证、大专毕业证书认证、大学毕业证书认证等认证材料。(见附件)

  (6)成绩证明。

  (7)报名照(3cm*4cm,3个月以内的照片)。

  (8)身份证复印件。

  (9)日语证明(当地日语学校的学习证明书,日本语能力认定书,J-TEST考试认定证等)。

  (10)户口簿。

  (11)与经费支付人的亲属关系公证。

  (12)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经费支付人需提供的资料

  1.经费支付人在中国时:

  (1)经费支付书(使用学校专用纸,经费支付人亲笔填写)。

  (2)存款证明书。

  (3)存单复印件。

  (4)证明留学经费形成的材料。

  (5)在职证明书。

  (6)收入及纳税证明书。

  2.经费支付人在日本时:

  (1)经费支付书(使用学校专用纸,经费支付人亲笔填写)。

  (2)在职证明书。

  (3)市、区役所发开具的收入证明书。

  (4)记载家庭全体成员的“住民票”或“登陆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5)存款余额证明。

  (以上资料来源于《2011-2012日本留学资讯大全》)

  在日求学、租房、求职,找身元保证人

  而又有一个词叫做“身元保证人(身元保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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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格个人贷款2017每日一题练习:保证人(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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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好的准备才能有好的结果,付出了汗水才能有收获,各位考生朋友们要好好备考哦!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大家提供“银行资格个人贷款2017每日一题练习:保证人(11.1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选题

  保证人是指具有(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A.信用状况良好

  B.法定社会关系

  C.代位清偿债务能力

  D.足够的经济实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概念。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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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贷款发放后,关于对保证人保证意愿的监控,做法错误的是( )。

  A.应密切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是否出现改变迹象

  B.如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发生变化,要密切注意保证人是否愿意继续担保

  C.主要关注保证人与借款人关系变化后的结果,不关注变化的原因

  D.保证人与借款人关系发生变化后,应判断贷款的安全性是否受到实质影响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是否出现改变的迹象:如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出现变化,保证人是否出现试图撤销和更改担保的情况。同时还应分析其中的原因,判断贷款的安全性是否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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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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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公务员考试制度改革,部分省市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考试,然而并没有影响公务员考试对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题的考查。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快看看关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权的相关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追偿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②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

  ③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得债务人免责(比如:债权人无偿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

  (1)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3.追偿权的行使。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①有权对偾务人以诉讼或者诉讼外请求的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②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①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预先追偿的方式,是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③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二个主体申报债权。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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