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随着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改革,虽然部分城市虽然取消了公共基础科目,但仍有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题的考查。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快看看关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相关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20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辨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 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辨。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

  第43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诉讼时效规定》

  第21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辨权,承担樣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6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包括抗辩权)。.

  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见例1)。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由丙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积极遗产价值50万元。乙请求丁清偿甲欠的100万元债务,丁以限定继承为由仅清偿了50万元。乙随即请求丙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①问题丙能否援用丁对乙基于限定继承享有的抗辩,拒绝就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答案:不能。②原因:基于《继承法》第33条之限定继承的抗辩,系专属于继承人丁的抗辩,保证人丙无权援用。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 1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及范围上的从属性)

  (1)可援用之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顺序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担保法》第20条)。

  4.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

  (1)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 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 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见例2)

  (2)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见例3)。

  (3)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偾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 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见例4)

  例2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后乙请求甲履行债务,甲对乙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甲的抗辩权成立)。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因甲对乙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乙对甲的100万元债权全部被阻碍。②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事实上为零。丙必须援用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③若丙未援用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乙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丙对甲无追偿权。

  例3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乙请求甲履行100万元债务,甲请求乙宽限1年,乙(无奈只得)表示同意。乙等不及1年,迅即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甲放弃了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甲对乙的10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自宽限期届满后)重新起算2年。②丙仍可对乙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③若丙未对乙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例4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甲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乙见甲眼下的确还不了,未起诉甲,直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丙可对乙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②若丙放弃先诉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 100万元保证责任,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③对于例2、例3和例4,始终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出发考虑问题,就可轻易搞定。

  典型真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 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54题一ABC)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舍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句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 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解析]此题堪称样板题。①根据《合同法》第67条,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乙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菊花茶不符合约定质量,若乙请求应当后履行的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2万元)。

  ②根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和《担保法解释》第43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辨权,这一制度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即保证责任等于或小于主债务。

  ③题自交代,“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表明乙请求甲支付10万元货款时,甲已经对乙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辨权,甲对乙的10万元付款义务因此缩减为8万元。与此相应,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10万元缩减为8万元。此时,若乙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只对8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丙,不援用甲的顺庠履行抗辨权,仍承担10万元的责任,超出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为保证债务只有8万元),丙就只能命甲追偿8万元。故A选项正确。

  ④同样的道理,如果丙不知甲享有并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10万元的责任,超由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超出的2万元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丙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故B选项正确。

  ⑤如果甲对乙的8万元货款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且甲对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那么甲对乙的主债务由8万元缩减为零。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8万元缩减为零,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已经对乙行使的诉论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辨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果丙没有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仍对丙承担8万元或者10万元的责任,均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其对甲无追偿权。故C选项正确。当然,我们也发现,C选项的措辞有欠严谨!

  ⑥关于D选项。保证人除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权之外,保证人对债权人可能还享有自己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辨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须注意: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辨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产生丝毫影响。此点,不可不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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