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民法常识你知道多少,民法法律常识中保证的相关知识点你掌握了吗,快看看关于保证期间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期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担保法》
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件条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31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32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不同于一般的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①保证期间;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①第一次: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 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②第二次: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偾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③第三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这一援用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担保法》第25、26条)。
(1)作用。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为3个月,亦可约定为5年。随意!)。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担保法解释》第32条):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6个月起算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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