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时间就剩下几日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的民法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取得以及地役权的属性你全都了解吗?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56条)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俾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缉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寒有 “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墀法律规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也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相邻权VS地役权 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部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的区别如下:(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4)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5)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到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典型真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10年·卷三·9题一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在物权变动一章已作强调)。
(2)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1)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2)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见例1与例2)
例1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
例2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 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①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③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这和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其中第3和第4层次含义系考试重点):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见例)。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央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参见下文所述2007年试卷三第12题)。
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①假设甲仅将地役权转让给丙,转让无效,甲仍享有地役权。②假设甲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地役权。地役权消灭。③假设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将地役权转给丁。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丁的转让无效,该地役权消灭。
典型真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色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8年·四川卷三·11题—A)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解析]①如果李某不经过张某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李某就有权基于相邻关系通过张某承包的土地。题目交代李某仅是“出入不便”,李某无基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加之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须约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C选项正确,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158条,D选项正确,不当选。
四、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物权法》
第166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167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容: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须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7条,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须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真题
甲公同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皮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选领是正确的?(07年.卷三.12题一A)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解析]①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题目交代,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眺望地役权,但甲已将全部房屋出售,甲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不享有),甲曾经享有的地役权消灭(甲虽为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也改变不了甲之地役权消灭的现实)。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根据《物权法》第166条,甲将房屋一套套出卖时,为需役地的部分转让,若转让部分涉及眺望地役权,业主同时享有地役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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