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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管辖权

合同 合同诉讼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 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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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离婚诉讼管辖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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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欢迎您下载!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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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离婚诉讼管辖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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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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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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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涉外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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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涉外诉讼的管辖”,欢迎您阅读下载!

  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小编为大家整理司考民诉考点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应诉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应诉管辖的规定,也称默示管辖。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诉,被告应诉,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了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
  [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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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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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8 甲区的张某将自己位于丙区的房屋卖给乙区的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位于丁区)仲裁解决。该约定是否有效? 
  [知识点]专属管辖不排斥仲裁协议 
  该约定是有效的。该案虽然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但是专属管辖仅仅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管辖,而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 
  [特别提示]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 
  [特别提示]注意《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理解 
  在合理理解《民事诉讼法》第34条时需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是对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特殊类型案件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排除外国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中国法院对特殊案件的司法专属管辖权。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一般规定,不是关于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因此,《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如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是中国法院,也可以是外国法院。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44条。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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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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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18条【立案管辖】
  【法条内容】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条释义】立案管辖。
  【考点说明】:国家专门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相关法条】
  (1)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四大类案件。
  《规则》第8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共7种)“
  《规则》第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1、第2、第3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第二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注意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2)涉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三大类案件。
  《法典》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释》第1条明确: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类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类: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48条》第4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

司考刑事诉讼专门管辖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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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专门管辖重点法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专门管辖重点法条

  第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法条提示〕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是军地互渉案件的管。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法|律教育网整理 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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