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栏目,提供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在公务员公共基础中刑事诉讼法都有哪些知识点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希望大家多利用平时的时间来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自从2017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出台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录考试进行了改革,由以前的各院自己招聘的合同制,转变为由全省统一组织招聘的聘任制。梳理全国书记员考试,诉讼法的考察频率较高,2018年《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加之国家机构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影响较大,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常考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考生备考。

  一、立案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察委员会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普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例如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包括亲告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立案管辖竞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其他违法犯罪不属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应当移送至有侦查权的机关负责侦查。

  (三)不予立案的救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补充调查、侦查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调查、侦查完结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将案件退回调查、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

  (一...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措施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2018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措施

  1.【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3. 【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D三个选项考查的内容是和原刑诉法规定不同之处,对于记住了原刑诉法的内容但是没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考生,此两个选项容易犯错。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汇总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逮捕拘留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2018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逮捕拘留

  1.【真题难度】 赵某被举报贩卖毒品,其闻讯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赵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对于在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中等难度】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3.【真题难度】赵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赵某几次企图逃跑未成,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讯问赵某

  B.应当询问证人

  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据此款确定ABC三项错误。A项应当把“四十八小时”改成“二十四小时”;B项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对象依据原刑诉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修改后,则是错误的;C选项仅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不行,还要达到“可能有碍侦查”的程度,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不通知。

  该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细抠了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这个条文在修改过程中反复改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所以考生对此也要给予足够重视。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汇总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2018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

  1.【真题难度】甲和乙是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律师丙为辩护人,乙的父亲丁担任乙的辩护人。下列关于丙和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和丁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只有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2.【简单】 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 【真题难度】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18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A选项当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丁作为非律师辩护人,不想有此项权利。

  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所有的辩护人都有此项权利,不仅仅是辩护律师。

  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D选项错误,律师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此权利,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过许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哪些是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行使的权利和哪些是律师辩护人独立享有,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许可才能行使的权利历来是这一章的命题重点。复习时,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理人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2018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理人

  1.【简单】甲涉嫌抢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律师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在乙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其帮助甲隐匿、伪造证据,并由相应的证据,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关于追究乙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正确的是:

  A.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侦查

  B.应当由A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C.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D.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简单】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A.有权向本机关控告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3.请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B.甲乙共同抢劫被抓获。甲供述说”乙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丙“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

  C.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D.某诈骗案的QQ聊天记录记录了诈骗的过程,该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该条第2款,BD两个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为这是刑诉修改前的做法;C选项错误,因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对象。

  【陷阱分析】此题没有难度,只是因为这是辩护与代理一章的重要修改点,非常引人关注。所以有必要出题提醒考生。

  另外,C选项是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拘留、被逮捕后的通知对象,和此处要比较记忆。

  2.【答案】BC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所以BC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个题目就是考查考生知识掌握准确度的,很多考生记的本来就模糊,看到四个这样的选项,估计就不敢选了。

  另外注意和《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比较记忆,此两条可比性非常高。

  3.【答案】D

  【依据】《刑事诉...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决定提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决定提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决定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应当指出,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为便于再审案件审理时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以及就地复查证据,核实案情,一般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终审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件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排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程序法事实。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不宜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要理由是:在诉讼中确定哪些事实是证明对象,哪些不是证明对象,应当以诉讼的目的或它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为衡量的尺度。只有这样,才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证据事实归根结底是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证明手段。在此,不能把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混为一谈。

  (3)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一般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其中,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法定期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法定期间”,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定期间

  刑事诉讼法对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有:

  1.辩护与代理期间。(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4)委托代理期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强制措施期间。主要包括:(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5)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办案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7)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8)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

  3.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考生们可以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监视居住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5.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较大的影响,法律和相关解释设置了特殊的程序,包括:

  (1)对于侦查期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而需要指定居所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嫌...

与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