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公共基础中刑事诉讼法都有哪些知识点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希望大家多利用平时的时间来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自从2017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出台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录考试进行了改革,由以前的各院自己招聘的合同制,转变为由全省统一组织招聘的聘任制。梳理全国书记员考试,诉讼法的考察频率较高,2018年《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加之国家机构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影响较大,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常考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考生备考。
一、立案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察委员会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普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例如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包括亲告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立案管辖竞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其他违法犯罪不属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应当移送至有侦查权的机关负责侦查。
(三)不予立案的救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补充调查、侦查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调查、侦查完结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将案件退回调查、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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