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
职工姓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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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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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 户口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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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
职工姓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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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曾用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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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甲方:**小学校
乙方:
根据单位用人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自2011年 2月24日至 2012 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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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杭州陈国平律师为详细解读这个法律问题,希望能给劳动者提供某些帮助。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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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问:
上海规定劳动合同最少签几年?
答:
劳动合同分为3种...1.无固定期限的(长期) 2.有固定期限(最最少一年) 3.完成某一项任务(这个是看你做什么方面的东西了。.有的是签2个月。.3个月...或者是几年..都是有可能的
篇二: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三个月的,也有5、6年的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2)如果你不同意签定5年的合同: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不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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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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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一)
问:
我在印刷公司上班50多天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想离职,递交辞职书3天,上面说要我找到一个人来接班才能走人,不然就是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不然急辞就要扣一半的工资。我想拿全工资走人可以么?
答:
已经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你可以在三天后离开,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也不违反。因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可以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事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已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是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使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工资可到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拖欠工资。也可以通过当地仲裁申请裁决支付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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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一)
问:
因为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才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
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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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 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 。
用人单位试业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给原告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合计7千余元,并为原告孙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
原告孙某于2010年7月29日应聘到被告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工资为2500元/月;2010年10月16日,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即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离职后,于2011年3月4日向宜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8月2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1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元;3、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500元;4、从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止的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1500元;5、从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止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450元。6、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定书,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撤销了此仲裁裁定书。原告不服,遂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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