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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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而又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第、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一)概 念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水利设施,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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