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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国家安全罪

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
  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11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3?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应按偷渡等行为处理。 4?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 ,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31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 3?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4?注意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见第109条“意思分解”),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见第111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 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0、282、398、43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 月20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 2?注意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性质的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则应构成间谍罪。

  3?注意本罪与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境内的机构、 组织、人员,还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4?本罪中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不包括军事秘密在内。如果行为 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第431 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

与背叛危害国家罪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司考刑事法考点: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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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危害国防利益罪”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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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背叛危害国家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3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 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第2款、第115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罪名有五个,即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刑法罪名的若干补充规定》将投毒行为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都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2?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原投毒罪的行为方式被修改为“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罪名也相应地改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3?注意本条与第115条的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过失实施这些危险行为的,也可构成犯罪, 但有两点须注意:一是此时所定的罪名不同,即分别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过失构成犯罪的,要求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犯罪。 4?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本条中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行为负刑事责 任,而对危害性基本相同的其他二种危险行为即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本质内涵,主要是指以使用放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危险方法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包括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的方法、私设电网的方法、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 坏血、使用微生物或者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方法。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6~11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意思分解】 1?以破坏的方法、针对具有不同公共安全性质的设施,构成不同罪名:分别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第118条)。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之中。 2?本类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只要实施这种破坏的行为并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可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即本条第1款 )。同时,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坏这些特定的设施,也可以构成犯罪,但要求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罪名也分别改变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注意行为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

友谊的背叛

高中一年级作文

  《友谊的背叛》是由作文网高中一年级作文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友谊的背叛,是可怕的是大多数人且经历过的,而我就是那万千尘埃中的一个不幸者。

  我不想你我之间的友谊会造就成今天这么不堪的场面,你懂吗?

  我的闺蜜,我的姐妹。你何曾也这样替我想想过,你有那么一分钟想想我们以前共处三年美好时光,有吗?我知道我不是玫瑰做不到人人都爱我,我不是一颗糖果做不到每个小孩都喜欢。这些你知道吗?我有我的缺点,但不否认你并不是十全十美,但我依旧待你如同亲姐妹。难道你感觉不到吗?假的朋友比真的敌人万恶到了极点。

  时至今日,我才逐渐明白。一个人想要背叛你,只要几秒钟时间。自我上高中以来谁没有几个知心的朋友。没错我有了新朋友。可那又怎样,难道你心胸就这么狭隘吗?有时候真想进入你那个内心虚有的世界。看看到底你是怎样的一个人。不相信我的人,你离开我后,我绝不会在去望你一眼,那怕一眼。在我的脑海里友谊这个词汇是美好的。可是现实往往就是这样让人无法接受。

  难道友谊就这么脆弱吗?真正的友谊是不会有背叛的。可是现实就是那么让人难以接受。曾经的我相信友情,相信爱情,唯有亲情是不复存在的,是永远的。但友情我现在可以说是无法领悟。两年前我们简直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坏孩子。打架,抽烟,逃课,谈恋爱。一起被请家长。凡是叛逆期孩子做的我想我们都做了。现在不都过去了吗,因为我们长大了。难道不是?这些琐琐碎碎的事你都忘记了吗?背叛真的美吗?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我今天看见的是你那一脸不屑的表情,和似乎好像战胜了我的那种笑容。对你说的每句关心话,换来的都是你的那刺耳的语言,那我又何必自取其辱呢?我被背叛过,之所以我不会去背叛一个人,因为那种心痛真的难以忍受。

  背叛美吗,我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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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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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危害国防利益罪

  【内容提要】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即国家的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等涉及国家国防方面的利益。(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其中个别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还有部分犯罪只能由战时构成,如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也有少部分是特殊主体,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还有的犯罪则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共计21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军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

  (二)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以及盗窃罪之间的界限。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 本罪是指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军人的声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四)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 本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 司法考试考点解析 刑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关于刑法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 司法考试考点解析 刑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背叛婚姻 罪有应得

背叛婚姻 背叛婚姻的后果 背叛婚姻有什么后果

  夫妻只有和睦,才能做到举案齐眉,但是如果一方背叛,就会造成婚姻的破碎,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跟您说说如果一方出轨造成不好的后果,提醒大家一直洁身自好,保卫婚姻。

  小莉和丈夫阿成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结婚五年,生了一个小孩,夫妻之间相敬如宾,按理来说,这段婚姻生活让大家都很羡慕。

  可是小莉在这段感情中却颇为不满。主要原因是因为丈夫在性方面十分冷淡。其他方面都还好,彼此在处理生活方面和孩子教育问题上都十分融洽。

  小莉很疑惑,不知道丈夫阿成在性生活这方面是仅仅对小莉这样,还是他天性如此。总之小莉基本上每年都会因为这件事情和丈夫生气。

  阿成每次都会解释说,自己确实在这方面需求不大,但是由于小莉生气,他还是会尽量满足小莉。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难以让小莉满足,于是久而久之,小莉也不再为这件事和丈夫争吵了。

  因为,既然婚内难以让自己满足,便将目标锁定在了婚外。

  小莉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阿杰,两人在这方面都有彼此的需求。

  阿杰说,自己会选择在婚外是因为妻子无法满足自己,但是他心里还是爱妻子的,在婚外寻求一段床笫关系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

  两人的原因和目的都是一样的,于是便一拍即合。

  小莉和阿杰见面第一天就去小旅馆试了试水,看看深浅彼此合不合适。

  或许是因为婚姻生活中长时间难以得到满足,两人在这方面竟然出奇和谐融洽。

  兴奋之余的小莉脸红彤彤地说:“我好久没有体验过这种欲仙欲死的感觉了。”

  阿杰笑了笑:“我也是,以后咱们就这样吧,有需求的时候互相满足,只进身体,不进生活,只尝露水,不做夫妻。”

  小莉点点头。

  长期在婚姻中的缺失让小莉在婚外得到了弥补,很快,她的生活又充实而满足起来。

  阿成见小莉很少在那方面与他生气了,也算是释怀了,以为小莉开始体谅自己了。看着小莉每天这样忙上忙下,阿成觉得这段婚姻真的是美妙极了。

  很多时候表面的美好,只是为了隐藏即将出现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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