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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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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变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有权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诉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法律\教育网(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

与变更诉讼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强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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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强制变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原法第74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新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变化:

  增加了不能在审限内办结的要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解读:

  实践中,办案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取保或监视的时间又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增加规定,只要办案期限届满,原则上就应当立即放人。

  考察方式:

  1、办案期限届满,应当立即释放;

  2、只有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才可以取保监视;

  3、是可以取保监视,而非应当。

  ※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取保监视,也可以不取保监视而继续羁押?

  否。只能理解为可以取保,也可以监视。在这两者之间选择。而不能理解为可以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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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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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主体”,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原法第52 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新法第9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变化:

  1、在申请的主体中增加了辩护人(原法第96 条已有此规定,这次吸收到本条之中);

  2、将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范围;

  3、增加了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

  解读:

  1、此次修改在严格逮捕条件的同时扩大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从逮捕变为取保或监视等)

  的权利,希望从两个方面降低羁押率;

  2、将原法96 条中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吸收到本条,增加了申请主体;

  3、增加处理程序是为了防止敷衍塞责。

  考察方式:

  本法条考试价值极大,在刑事诉讼法中,享有各种诉讼权利的主体历来是考察重点。同学们需要重点关注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尤其是辩护人。今年很可能围绕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出一道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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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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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要点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

  【要点释义】

  (一)变更为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

  (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的;

  (c)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g)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具有上述“(a)至(e)”情形之一的;

  (b)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c)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d)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

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 合同变更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合同号:

  甲方: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合同主体变更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合同号为( )的《__协议》,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__协议》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期,《__协议》中__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__公司享有和承担。

  2、本补充协议作为《__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__协议》相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财务与会计》: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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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与会计考点有哪些?还未准备好参加考试?更多财务与会计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我们诚心为你推荐。

  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有:

  (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从原规定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

  (2)坏账核算从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

  (3)所得税核算方法从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从不计提准备改为计提准备(计量基础的变更);

  (5)收入确认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

  (6)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7)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原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现在改为公允价值计量(计量基础的变更);

  (8)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原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现在改为公允价值计量(计量基础的变更);

  (9)存货由历史成本改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计量基础的变更);

  (10)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

  (11)原来属于固定资产现在变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列报项目的变更);

  (12)研发费用原来确认管理费用,现在确认为无形资产(会计确认的变更);

  (13)因新准则的发布,长期债权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其折价摊销由直线法改为实际利率法;

  (14)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

  (15)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16)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常见的会计估计变更: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由原采用的一种方法改为其他的估计方法);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摊销年限的变更等;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6)债权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7)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8)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的改变;

  (9)资产减值准备原来按照分类来计提,现改为按照单项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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