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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卷三真题选集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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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司法考试卷三真题选集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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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2单)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解析】悼念权属于习惯权利,并非法定权利,故不属法律上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非正式渊源主要指的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说服力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政策等。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证明法律结论的成立被称为证成,此案中法官通过法律推理,证明自己的判决结论“原告败诉”成立。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3单)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解析】《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本权利的形式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权利。故A项错误。

  张林的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财产权,故D项的说法正确。但是该遗嘱附加的条件干预了王珍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

  合宪解释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的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故C项正确。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1-14单)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解析】法定解释,通常也叫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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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卷三部分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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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司法考试卷三部分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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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1-50单)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B

  【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故A项的做法错误。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故B项的做法正确。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可以拒绝向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不是拒绝提供法律咨询,故D项错误。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故C项的做法错误。

  7.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2014-1-83多)

  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

  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

  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答案】ABD

  【解析】A选项表明了司法具有独立性的特点,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除了依据法律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外,上级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监督。

  B项表明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司法的裁判权性质决定司法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人大代表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故C项不属于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征。

  D项表现出了司法活动相对于行政的更严格的程序性。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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