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16分之多,国际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与其他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是,国际经济发更考考生的理解能力,考题相较之更为灵活,在读懂条文的基础上还需要你去学习相关理论。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国际经济法备考提示
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分,国际经济法侧重在理解方面,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经典试题】
1.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
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具体法律适用,首先要看要求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然后再进行确定。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2.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 双方约定CIF价格,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00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0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05年7月27日,日本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金顺”号运输。但是,买方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金顺”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日本乙公司与承运人串通伪造。中国甲公司决定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A.中国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日本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中国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中国甲公司也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答案:BCD
解析: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所以当卖方日本乙公司提交与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