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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用往年的司法考试教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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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考生听风就是雨,看到有人推荐哪套新书好,就像捡到救命稻草一样,着急上火买回来看,其实大可不必。每本司考书都很厚,看下来很费时间,一套完整的教材+真题+法规为主,其他可视自身需要适当买一些。买书太多也是考试大忌,切记切记。

  1、司法考试教材可以断定不会有特别大的改动,所以再买增补本及配套模拟测试,熟悉新增考点和知识点就行了。

  2、有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买本2016真题,因为真题无论如何都要的,为此省钱是不明智的,你需要研究真题;

  3、有其他司法考试辅导书。原则上不建议买新的,大同小异,吃透一套书是最经济而且有效的过关途径;

  4、关于司法考试法条方面,可以买增补本;

  5、我想买新书,一切从零开始,书又太贵,买盗版怎么样?建议买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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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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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是什么”好多朋友都这样问我,我是大三的时候通过司法考试的,也就是去年,司法考试其实已经不在指定教材了,但是也就是那么一说,其实教材还是有的,就是三大本,我觉得这个是必备的。因为我校的大三学生还有好几门法学主干课程没有修完,所以在理论方面尤其在法理方面是较为薄弱的,所以教材必须得有。市面上主流的教材有司法部的“三大本”以及各个培训学校的教材,至于孰好孰坏,见仁见智吧。教材不要贪多,一套足矣,关键要看完吃透,笔者推荐司法部的“三大本”,如果觉得看着太多,第一本一定要有,因为卷一的考点大量直接来源于第一本。另外,网络上也有PDF格式的“三大本”,下载到电脑上对于时常查看很有帮助。

  其次,我还使用了司法考试法律汇编。对于司考而言,法条相当于数学上的公式定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要有而且一定要看完。至于市面上的法律汇编也是非常之多,笔者推荐指南针版的,应该是三本,它的优点是将司法解释融入到法条之中,法条和司法解释相结合看,一举而两得,而且有的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颠覆,例如担保法,这个时候就只需要看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相比较于上述两项,这项是最为重要的。因为无论什么考试,都有它出题的思路和技巧,我们需要掌握的就是出题人的出题思路。司法考试有句很著名的话:重者恒重。这句话就是从真题中来,纵观历年真题,你会发现许多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是一再重复的,例如刑法中的转化型抢劫,你必须掌握的就是这些知识点。当你看到某个司考题时你觉得出题人是在给你挖坑,那么恭喜你,你不仅学会了这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而且学会了做这类题的思维模式。关于历年真题,笔者推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答案解释较为详细。看真题的方式是先自己做,如果做对了,那么稍看解释即可放过;如果做错了,这才是需要你认真分析的难点,自己为什么做错了?是没有记住法条呢还是自己理解的和出题人的有异?对这些题要加以标注,考前再翻看一遍,定有裨益。

  司法考试其他资料。包括模拟题和网络资料,其中模拟题最好有一套,用来练习做题的方法和考前的时间控制,推荐法律出版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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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书的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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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法考试辅导书的五大类”,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司法考试辅导书根据内容、用途和针对性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的“纲领”: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大纲是规定全国司法考试考查知识点及考试题型等重要信息的纲领性文件,无疑是司法考试辅导书中最重要的。司法考试大纲每年都会有20%左右的变化,而通过对历年司法考试考情的分析,大纲变化的部分就是考试中容易出题的不稳。

  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的“历史”: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正所谓“研究历史,展望未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就是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的“历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考试有大约五千到六千个考点,而考查这些考点的工具就是真题,此外真题的重复率是比较高的,利用好历年真题绝对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说到真题类的辅导书,虽然种类不少,但是真正做到真题和理论融会贯通的就很少了,因为我们不能够就题论题,我们需要通过学习历年真题了解司法考试在每一个知识点是如何出题的,对付这个知识点的问题,应该引用什么知识、哪个法条。同时做完真题之后我们还需要进行练习题的演练,只有这样研读真题才真正能够起到作用。索性,我看到了最新版的一本书《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的,算是将理论、真题和练习做到了结合。

  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的“教材”:司法考试三大本

  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已经不再指定教材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复习不用看三大本。诚然,天才确实存在,但是比例微小。我们打开三大本的第一卷就能够看到本书的编者团队,没错,舒国瀛、陈兴良、张丽英、温世扬、王卫国、刘凯湘、赵晓耕、刘茂林、张明楷、周叶中、韩大元、黄进、宋英辉、马怀德、陈桂明……,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司法考试命题人。这里再捎带说明一下司法考试的试卷是如何诞生的。司法考试有命题人和拼题人,所谓命题人就是编写司法考试试题的人,他们会编写若干,或者若干的N次方的试题,而这些试题出来之后,就会被分门别类地放入题库。当司法考试即将到来的时候,也就是每年的7月和8月间,拼题人就要开始忙碌了,他们负责把司法考试题库中的题目抽出来,按照试卷的机构组合,准备出难度基本相当的A、B两套试卷。到这里应该明白三大本为什么重要了吧?因为这套书最能够体现命题人的观点。

  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的“翅膀”:各大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编写的辅导书

  几乎各大司法考试辅导机构都会出尚几个司法考试辅导书的,考生要学会正确看待这些书籍,这些辅导书基本上都是作为三大本的配套使用的,可以起到“如虎添翼”的作用,但是前提是你已经是“虎”了,也就是说对于司法考试大纲、真题、三大本已经有了深入的学习和足够的了解了。所以如果三大本还比较薄弱,不建议购买其他辅导书。

  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的“根本”: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最近几年的出题趋势比较偏重于理论,但是对于法条的考察仍旧占有最重要的地方。翻翻真题,我们就可以发现,很多科目的解题依据就是法条的规定,其中最为明显、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民法和刑法中的多数试题。这就说明了熟练掌握法条的重要性。对于商法、经济法和民诉、刑诉,属于相对来说性价比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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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教材如何辨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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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版甚至乱版的司考图书,有许多考生深受其害,法|律教育网总结了辨别真伪司考图书的四种方法,希望对考生选择司考图书时有所帮助。

  1、司考图书是否按最新大纲编写的。

  每年司法考试大纲几乎是在4月出版,而很多司考图书在前一年的11月就已经上市了,不过这也源于编者对司法考试经验的总结,认为哪里不可能出现变化。考生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看一下这本书是什么时候出版的,如果为2010年司法考试准备的司考图书,那么你买一本2009年9月之前出版的,就不合适了。

  2、司考图书是否符合复习规律。

  司法考试每一科的复习都具有明显的轮次,一般是三轮,每一轮又各有特点,司考图书也应具有相应的针对性。因此,第一轮复习不要轻易购买什么“冲刺”、“模拟”之类的司考图书;最后一轮复习也不要回头去买什么“笔记”、“讲义”。最好是能按照复习进度选购相应的一套资料,效果会比较好。

  3、司考图书的编写质量。

  这是判断是否买司考图书的核心。鉴别方法之一是考生根据自己最为熟悉的内容对同类书进行比较,方法之二是对历年司考真题和司考图书进行比较,看辅导书对重点的把握程度。

  4、 司考图书的辅导书作者的权威性。

  作者的实力直接决定了一本书的质量,这包括选题、解析和对试题难易程度的安排等。而最具权威的作者应该是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教学的著名机构或者著名老师,他们可以较准确地把握考点、命题思路、以及很多应对的技巧,使复习变得有针对性和预测性。

  以上是辨别司考图书真伪的四个方法,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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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你必须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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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你必须知道的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你必须知道的事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教材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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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要看哪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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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要看哪些书,欢迎阅读!

  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要看哪些书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法律汇编

  各法律出版社每年都会出版一些司考用的法律、法规汇编,此外,还会有一些重点法条导读。对于重点法条,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虽然司考范围内的法条总共有一万多条,但每年实际考核的只有600条左右,而从2002年司法考试至今,考核过的法条不超过3000余条。对于其它的“休眠”法条,一方面是因为其重要性相对次要,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法条不具有可考性。这也体现了“重者恒重”的定律。

  因此,对重点法条进行重点复习、全面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得分点。对于其它法条,也要有所了解,能够结合运用。

  (3)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用好真题是关键问题。曾经有位考生仅通过看重点法条和做真题通过了司考,由此可见一斑。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真题必须反复做,并且要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题,而并非单纯的记住答案。在制订复习计划的时候,应当把真题练习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的复习过程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到三次。希望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每次对题目的内涵都能够有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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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阅读司法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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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快速阅读司法考试教材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先预祝考生们能顺利通过2016司法考试,为考生奉上2016司法考试如何快速阅读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1.不要反复浏览。凡是读物,一般只须顺着读一遍即可。如有必要,也要等整篇读完之后,再回过头重复某项内容。避免眼睛不断地来回转动。

  2.采用“筛选”式阅读法。有意识地为涉猎专业所需的信息而读。

  3.要默读,不要朗读。发声的阅读是快速法的大敌。

  4.阅读时,视线应与读物成垂直线,并充分发挥视线的“余光”作用,多览到一些内容。

  5.要聚精会神地阅读。快速阅读必须有“强化”的注意力。

  6.提倡有理解地阅读。阅读时,抓住实质性的关键词。读物的内容实质,正是阅读时应弄通的重点。理解,就是探索出读物的思想意义。

  7.在阅读中,运用要领记忆的基本方法,有目的地去记。不必去记无关紧要的词句,却要记住作者意图及内容实质。

  8.学会运用多种形式的学习法,不断提高阅读速度。

  9.经常训练自己的阅读能力,便能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10.每天阅读的定额标准,按自己的学员需要,从中吸取相当于普通图书五十至一百页左右的信息。

  相信使用上述方法,考生能够轻松应对司考教材的复习,顺利通过2016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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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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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定性

  一、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定性( qualification),又叫识别(characterization)或归类(classification),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定性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丹在19世纪末分别又几乎是同时发现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方面,定性是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即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有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称之为“诉因魄归类”( classification of the causeof action),因为在对国际民商事案件适用冲突规范时,首先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或问题属于什么法律范畴,比如说,是属于合同问题还是属于侵权问题,是属于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属于婚姻形式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等等。只有先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进行法律选择。另一方面,定性也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任何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或系属,虽然都是用一些法律名词或概念表示出来的,但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一样,但各国对它们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各国法律中均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但它们对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却有不同的理解。正由于各国在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有必要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进行定性,看它们属于什么法律范畴,然后根据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解释去确定准据法。

  二、定性的依据

  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对同一冲突规范,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进行识别或定性,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不同的结论又会直接影响到冲突规范的适用,影响到准据法的选择,影响到案件的解决,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定性关系重大。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定性的问题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依法院地法定性说

  此说由德国学者卡恩(F. Kahn)和法国学者巴丹(Bartin)倡导,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和许多国家的实践的肯定。其主要理由是: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因而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概念只能依据其所属国家的国内法(亦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立法者对其所立的冲突法有权进行解释。

  (二)依准据法定性说

  此说为法国学者德帕涅(F.C.R.Despagnet)和德国学者沃尔夫所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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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国际私法电子版教材: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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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考国际法电子版教材:私法的主体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考国际私法电子版教材国际私法的主体解读,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所谓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但主要为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只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国际私法的主体实际上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来说,一国的自然人只要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各国对本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都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

  至于外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只有在各国肯定外国人在内国具有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时,外国人才可能在内国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历史上,曾有外国人在内国毫无法律地位的情形,也曾有外国人在内国处于特权地位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当今世界各国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具有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享受国民待遇,既强调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商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强调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内国具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各国对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一样,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主张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商事法律地位上绝对平等。有时外国人在内国并不能参加某种民商事活动,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标志,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的国家,如法国,甚至把国籍法视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国际私法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者们对自然人的属人法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把自然人的属人法理解为自然人的住所地法,有的把自然人的属人法理解为自然人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因而国籍问题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是国际私法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所谓国籍(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依据什么条件取得一国国籍或者依据什么条件丧失一国国籍,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各国有关国籍的立法加以规定。例如,我国1980年《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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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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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一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明德慎罚”的法律观影响极为深远,为传统“慎刑”法律思想的渊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 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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