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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点:(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一级建造师考点 一级建造师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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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点:(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点: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个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补充,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不能补充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补充协议后按照习惯。如果二者均不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过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除法律另布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向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转移之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经典例题】

  1.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一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的市场价格履行。

  A.2010年3月10日广东

  B.2010年4月20日广东

  C.2010年3月10日北京

  D.2010年4月20日北京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支付价款义务的理解。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本题订立合同时为2010年3月10日,履行地为北京,而不是广东。

  2.某施工企业与供货商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及运费的负担,后双方对此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以其他方法确定。则应当由()。

  A.供货商送货...

与合同出卖人义务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出卖人违反哪些约定,承租人可拒绝受领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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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出卖人违反哪些约定,承租人可拒绝受领租赁物

  市民马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融资租赁的相关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出卖人违约,那么承租人能否拒绝受领租赁物?”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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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出卖人义务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借款合同之借款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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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网借款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借款合同之借款义务》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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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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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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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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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责任与义务

1、居间人责任

1.1、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1.2、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3、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1.4、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居间人的义务
2.1、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2、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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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附义务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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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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