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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天津交通职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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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占地面积702亩、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拥有资产近3个亿、在校生近8000人。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及国际交流学院,以培养物流工程、汽车工程、路桥工程、航运工程、报关与货运等交通特色专业人才为主,并与加拿大汤姆逊等大学合作办学。开设了以“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等25个专业。其中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是天津市教学改革试点示范专业。学院建有48个校内实训室和128个稳固的校外实训基地。并设有天津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第一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第一工作站等培训鉴定机构14个,开设了15个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49名,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2名、交通运输部专业带头人4名,天津市级优秀教师团队1个。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天津市级精品课程13门。

学院是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院校、国家“汽车运用工程”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高校首个条码实验室示范基地;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赛点和天津市教委指定的职业院校物流、汽车维修技能竞赛的承办单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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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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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12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天津地区唯一一所综合交通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及国际交流学院。

    学院开设了以“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核心的34个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招生,现在校生8572人。近几年,学院就业率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08%。建院至今,已向社会注入毕业生10000余名,他们已成为学院和企业共同的资源。

    目前,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首批立项建设单位;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学院于2010年开始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现代物流和汽车技术竞赛项目,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2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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