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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公务员 公务员体检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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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太原人民警察公务员体检相关的公务员体检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人民警察)

公务员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

与太原人民警察公务员体检相关的公务员体检

人民警察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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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北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湖北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体检
  根据《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要求,现将湖北省2013年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

  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

  二、体检的组织。报考省公安厅机关和江汉油田公安局职位考生的体检由省公安厅组织;报考各地公安机关职位考生的体检由考生报考单位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组织。

  三、报考省公安厅机关和江汉油田公安局职位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

  1 、体检时间和集合地点。

  体检于 2013 年7月18日在武汉集中进行,参加体检的考生(名单见附件1)于 体检当天上午7:30在省公安厅西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33号)大门口集合(体检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考生视为弃权)。

  2 、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须携带 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原件、复印 件。

  (2)体检前2至3天须注意饮食,不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不吃对肝、肾功能有副作用的药物。

  (3)体检前1日晚上8时后避免进食和剧烈运动,应保持充足睡眠。

  (4)体检 当日早晨应禁食、禁水, 空腹进行抽血化验和腹部B超检查。

  (5)体检时须如实向医生提供自己的既往病史,并按体检表中所列项目完全检查,不要遗漏,以免影响最终的体检结果。

  (6)体检时着装宽松,不宜穿戴有金属线的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7)省公安厅机关2005001001、2005001002职位和江汉油田公安局2005001006、2005001007、2005001008职位属普通民警职位,视力检测标准为: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省公安厅机关2005001003、2005001004、2005001005职位属专业技术民警职位,视力检测标准为: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8)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请人代检者,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体检后需复检的考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电话通知,请考生保持通信畅通。复检的有关要求与体检相同。

  (10)体检和交通费用由考生自理。

  因考生体检不合格、弃权出现职位空额的, 在该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 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另行通知,请相关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四、报考各地公安机关职位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

  报考各地公安机关职位考生的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注意事项由各相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指定的网站发布公告确定,请考生留意。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布公告的具体网址和咨询电话见附件2。

  省公安厅政治部咨询电话:027-67122116。点击下一页查看体检人员名单

  附:

  1、

人民警察职位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 体检标准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近视患者可以通过近视眼激光手术治疗好近视,恢复视力,通过视力体检。详情在线咨询合肥普瑞眼科医院。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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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8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体检

公务员体检 人民警察体检 青海公务员体检

  出国留学网为你收集了青海2018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进入体检的考生请于2018年7月18日参加体检。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网站更新。

  青海2018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体检

  根据青海省2018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考录安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定于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进行体检及现场确认加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了青海省2018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考试,体能测评、面试均合格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招录职位1:1的比例进入体检(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体检时间、地点

  进入体检的考生请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8:00持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请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一张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和400元体检费在西宁市共和南路青海省公交公司院内集合(儿童医院斜对面)。凡未按时到达的一律以自动放弃处理。因无停车场地,请勿带车。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项目有疑义的,允许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其他事项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考生在体检前,应该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要求空腹、不得饮酒、不得熬夜,如不注意者,后果自负。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体检现场,否则视为作弊,取消体检资格。体检结果请在青海人事考试网公告中查询。

  五、现场加分

  请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于体检当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加分,具体加分政策为: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 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5分。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省公安厅政治部联系电话:0971-8293046

  附:

2013延安公务员体检结果公示(人民警察)

陕西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体检
序号 准考证号 姓名 性别 报考职位 是否 备注
合格
1 3061312805321 刘静怡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科员案件受理与法律服务(女性) 合格
2 3061312805301 王倩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科员案件受理与法律服务(女性) 不合格
3 3061312805412 党清华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科员案件受理与法律服务(女性) 合格
4 3061312805526 王亮亮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科员案件受理与法律服务(男性) 合格
5 3061312805617 杨传策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科员案件受理与法律服务(男性) 合格

2013四川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四川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体检
  关于2013年上半年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省监狱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现四川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sichuan/)将2013年上半年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公告》规定,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体检安排

  (一)时间和地点

  体检时间:7月22日——8月9日,体检地点待定。具体体检时间和体检地点以电话、短信等通知为准。

  对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执行。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注意事项

  1.请参加了本次面试、体能测评结果为合格的所有考生须保持电话通讯畅通,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等待体检期间,考生也可主动电话咨询报考单位。

  2.体检当日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体检前三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吸烟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5.体检当天请着轻便服装,不穿有金属饰物衣裤。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请考生如实向体检单位提供本人以往病史和实际身体状况。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9.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10.亲属及其他人员切勿陪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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