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委托人栏目,提供与委托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房产中介隐瞒交易对象构成委托人利益受害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祝大家考试顺利!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房产中介隐瞒交易对象构成委托人利益受害

  【案情】

  2015年4月25日,原告苏某某、李某某委托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其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当日,被告介绍曹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转让价为268万元。此后曹某某又将此二手房买卖合同转让给史某。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佣金40200元。在上述房屋交易期间,曹某某系被告的员工,但被告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了所介绍交易对象系其员工的情况,受被告怂恿、误导,在深圳房价暴涨初期低价出售了自己的房屋,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退还佣金。

  【分歧】

  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促成交易的对象为其利害关系人(公司员工),是否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是否还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居间服务的报酬?

  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相当于自己参与交易,无权收取居间服务的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利害关系人仍然是第三人,只要促成了交易,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服务的报酬。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虽然有别于自己参与交易,但如果对此加以隐瞒则损害了委托人利益,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的报酬。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不同于自己参与交易

  房地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自己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时,其实质上已不再具有居间人的地位,而是委托人的交易对手,其利益集中体现在交易对价当中,与委托人直接对立,当然没有理由再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房地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自己成为委托人的交易对象,直接破坏了居间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此为行业管理规定所禁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八)项为“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2.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交易对象为其利害关系人的,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

  首先,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其掌握的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的行为中,第(二)项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第(三)项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上述规定均要求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应当如实披露交易的真实信息,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被告隐瞒其介绍的交易对象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该公司员工),违反了如实报告交易事项的法律义务。

  其次,居间人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时,将使居间人与委托人产生利益冲突。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收取委托人报酬的对价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交易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角色...

与委托人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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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

  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但三个月后,账户亏损就达到360万港元,朱某为此承诺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然而亏损还是继续扩大,至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达港币577万余元。为索赔,杨某一纸诉状将操盘手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77万余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

  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依约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初始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万余元,朱某亦按约操作期货账户。

  然而,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100多万港元的亏损,赶紧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担心,没几天就会回来的。”

  2016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上已经亏损到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回复说,“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2016年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上资金回来了一点,但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

  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朱某做足功课,拼尽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杨某账户上的资金还是一再缩水。截至2017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万余元。

  多次索赔无果,杨某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赔偿损失本金577万余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众所周知的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无效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具体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实际停止该账户的期货交易,故应支持原告解除理财合同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已然产生的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万余元中的40%,即港币计231万余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原告辩称,一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是错误的,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出现的亏损由市场风险产生,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么就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承担及利润分成条款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作为报酬,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

与委托人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委托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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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委托人的范围”,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 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 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在线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 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 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

与委托人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上海市关于如何办理参保人及委托人信息变更

上海市养老保险 参保人及委托人信息变更

  【上海市关于如何办理参保人及委托人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参保人及委托人信息变更

  设定依据:

  沪医保[2000]4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8]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发[2012]8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就医关系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因居住地、委托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就医关系在外地的退休人员通过信函方式申请变更的,附身份证复印件,信函中写明变更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

  办理地点:

  1、全市区县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3、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市医保和区县医保中心,周一至周六8:30-16:30;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此项目当场办结

  3、此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http://www.shyb.gov.cn/xxcx/yb07.html)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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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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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委托人的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依其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 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委托人有清偿的义务

  这种债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受托人以代理方式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所产生的债务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委托人自然应直接负责清偿。

  二是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名义上为受托人负担,而实质上属于委托人的债务,于此情形下,既可通过债务 转移的方式由委托人负责清偿该债务,受托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 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 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 对第三人的抗辩。

  (3)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该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也应当由委托人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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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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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委托人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方式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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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诉法全面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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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新刑诉法全面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大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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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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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6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答案:AD

【例2】(2008-2-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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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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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6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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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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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将于11月28日举行,小编从出国留学网题库中为大家挑选了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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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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