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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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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突出的弱点是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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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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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

  两大部分: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是否成文。

  (2)刚性柔性。

  (3)钦定、民定和协定。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的问题;钦定、民定和协定的标准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哪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刚性的、柔性的,钦定、民定和协定的。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的宪法国家,美国是最典型的成文的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基本可以等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宪法。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阶级本质上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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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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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答案:AB

  解析:《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即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任何法律、法对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为A、B应选项。CD与宪法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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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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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本质,教材中说宪法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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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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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法官制度”,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法官的任免

  关于法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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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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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参政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参政权

  依法享有自主和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起源于古代希腊的城国家,是城邦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近代的参政权观念最初见于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之中。法国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指出每—个人都可以参与会的政治活动和制定社会的行为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参政权在联合国人权文件中得到了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寿,人人有权直接或以自由选举之代表参力哄本国政府。人人有以平等机会参加其本国公务之权。人民意志应为政府权力之基础;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遍而平等,并当以无记名投票或相之自由投票程序为之。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凡属公民,不分第2条所列之任何区别,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

  (1)直接或经自由选之代表参与政事。

  (2)在真正、定期之举中投票及被选。选举权必须普遍而平等,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

  (3)以—般平等之条件,服本国之公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广泛规定了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工作的主要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通过各种途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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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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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具有与普通法律相同的一些特点,因而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也存在共同点。同时,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规范等方面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具体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最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与其他法律往往只调整国家生活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不同,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因此,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与实施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宪法实施主体也非常广泛。由于社会关系是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因而宪法实施的范围涉及我国各种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而且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宪法的实施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职责,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就构成了宪法实施的主体。

  所谓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既然宪法在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同时,它的内容又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不仅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应该高度综合,而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从而在整体上、宏观上切实推进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可以说,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

  (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包括宪法实施方式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与宪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两大方面。就实施方式而言,其他法律的实施都具有直接性。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宪法的实施方式的间接性更为突出。这实际上是由宪法作为“母法”的特点决定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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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责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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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

  2.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3.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4.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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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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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人事任免权

1.全国人大

1“全常”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2国家主席、副主席;3中央军委主席;4“两高”首长

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最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

决定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员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


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选举与提名比较:1.领导人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决定的提名主体很多。

1.投票方式不同:选举是可以投赞成、反对、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决定不能另选他人。


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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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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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宪法关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特征是: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动性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法律 教育 网

  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

  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三)其他主体

  ①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宪法关系;

  同时国家机关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承担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 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

  ③ 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

  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承担的宪法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

  ④ 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对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与国家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来看,利益集团也是宪法关系的一种主体。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1、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

  2、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3、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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