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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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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

  【问题1】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回复】两者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一个是虚构了基本事实一个是虚构了辅助事实。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问题2】罪状,及其分类的概念。

  【回复】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刑法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 简练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问题3】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回复】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两者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他的动机有很多种,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勒索财物,一种是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手段。

  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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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南司法考试考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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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海南司法考试考点设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海南司法考试考点设置

  据《海南2016年司法考试公告》,海南省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设置如下:

  2016年,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设置海口、三亚2个考区

  海口考区:包括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屯昌县;

  三亚考区:包括三亚市、三沙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陵水县、保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琼中县。

  海口考区今年限定报名人数2400人,达到报名限定人数后,报名系统不再接受考生选择海口考区报名,考生可选择其他考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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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司法考试考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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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辽宁司法考试考点设置

  据《辽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辽宁省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设置如下:

  2016年我省共设沈阳、大连、锦州、盘锦四个考区。

  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铁岭市的应试人员在沈阳考区参加考试;大连的应试人员在大连考区参加考试;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市的应试人员在锦州考区参加考试;鞍山、辽阳、营口、盘锦市的应试人员在盘锦考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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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司法考试考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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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可知2017年山东司法考试考区设置如下:

  2017年,山东省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7个市设置国家司法考试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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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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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考点:法律援助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

  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三、法律援助范围

  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民事、行政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绐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法律援助机构

  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立法或者计划设立的,或各社会团体或个人基于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自发建立的实施法律援助的特定组织形式。

  五、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

2017年青海司法考试考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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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青海司法考试考点设置”供参考,本网站将实时更新更多相关资讯,请不要错过。感谢大家浏览本页面,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青海司法考试考点设置

  青海省只设置1个省直考区。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青海省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

2017司法考试考点:服务大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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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考点:服务大局理念”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1.要根据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具体政策;
2.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结合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做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
(二)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二者的统一 1.在立法环节,更重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是否为民众所认同;
2.在实施环节,更要重视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3.在监督环节,要把反映社会效果的指标,作为检验标准,强化社会效果的责任约束。
(三)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配合 各方要站在大局角度,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一)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责任
(二)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责任

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义务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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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 在现代民法中,民事义务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合同法中义务的来源多样化

  2.侵权法中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

  3.物权法中公法义务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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