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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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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德国司考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针对大学法科毕业生,第二次针对已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且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的人员。

  第一次司考堪称法学学生的噩梦,考生只有两次机会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两次都无法通过,以后就不能考了。

  第一次司法考试考察内容和形式由各州考试部门自行决定,一般是多次笔试加面试组成。出题目的机关一般是各州高等法院和法学教授,涉及各门法科知识。

  通过第一次考试,再经过国家统一安排、在各部门的两年实习后,就可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考题侧重于司法实务。经过第一次司考的严格筛选,第二次司考的通过率大概达到80%。

  这时,成功者就获得在德国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一般来说,德国通过两次法律考试的人开始只能混律师事务所,离当法官、检察官或公证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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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备考指南:了解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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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备考指南:了解司法考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备考指南:了解司法考试

  第一,司法考试ABC证说明

  A类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A类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

  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B类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

  C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C类证书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从事法律职业。

  第二,报名条件

  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教育即可,不要求有学位,不受专业限制,本科学历含:统招、自考、成考、函授、网络本科,其中党校本科不能报考,如果你的户口在放宽地区,那么学历是法律专科即可,放宽地区查询。

  第三,考试科目(总计15门法律)

  共4卷,每卷150分,总计600分,360分过关。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6个案例题、2个写作题。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第四,司法考试报考安排

  司法考试每年大约在5月底发布考试大纲,6月上旬—6月底网上报名,现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取消了现场确认,一般安排在9月份的第三个周末考试。

  第五,司法考试指定教材

  司法考试官方指定教材全名为20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三卷)。

  第六,关于通过率的问题  

  各位报考的学员无需关注通过率多少,自己尽最大的努力学习就行了,通过率对你来说只有一种可能,要么是通过,要么是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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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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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是什么?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介绍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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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改革:自考本科能否参加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改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法本专业考生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那么自考本科能否参加司法考试了?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改革:自考本科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司法考试改革后自考本科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由于官方未公布全文,参考如下:

  ①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②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③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④法律职业准入三条件: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法律职业资格;

  ⑤废司考,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任前培训。

  ⑥职业资格可被暂停和吊销。

  根据以上《意见》的指示和详解,司法考试改革后自考本科将很可能不具有考试资格。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建议

  司法考试成了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迈过的“独木桥”,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多地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现整理一些备考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时间要有保证。参加考试者,大多数一天八小时需要上班,有些同志还时常加班加点。我在单位搞文字材料工作,时常碰上这样的问题。但我没有因为学习而请过假,没有因为学习而影响过单位的正常工作。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呢?我采用的方法是:“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不看书;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因为工作时间即使你把书摆在办公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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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效率

司法考试重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效率”,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效率

  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效率强调对资源利用的有效性,宏观层次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微观层次是指经济活动的效率。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司法效率与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与主体能力有直接关系,也受司法环境制约。因此,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合理进行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推行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外部的司法环境。

  我们需要认真理解和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近年来,我国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二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完善独立审判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五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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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试卷结构 司法考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正在进行中,很多考生刚刚接触司法考试,对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及题型、分值等不是很了解。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供大家复习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司法考试要求单科成绩不能为0分(不得缺考),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即视为通过考试。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每卷100题。其中: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前三卷需要考生使用2B铅笔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共7题。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要求中强调,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目的是为了保证扫描后的图片文件中的字迹清晰,免得阅卷教师看不清。在此提醒长期使用电脑疏于写字的考生,卷四复习中要注意多动笔,做到字迹清晰,强化卷四的模拟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尽量用楷书答完所有题目。

  司法考试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各科分值(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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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德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突破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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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宁德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突破800],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明年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考试的报名人数。截止2017年7月9日,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结束,宁德市共有815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首次突破800人数,比去年增加54人。

  为做好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市司法局规范操作,热情服务,多举措保障报名人员,确保考试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一是准备工作细致化。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理解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坚持“从严过细”原则,认真做好报名期间各项工作。

  二是审核工作规范化。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加班审核,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审核标准认真审核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并在考生上传照片后24小时内完成初审,报名期间累计初审1682人次的报名信息,对报名信息有误的考生,及时通知修改,严格保证了信息审核质量,确保考生及时完成报名程序。

  三是报名全程服务化。坚持服务到位,开通专线电话,答复考生网上报名相关疑难问题,为考生点对点及时发送服务短信,在考试报名全程各环节,特别是在审核信息未通过时、报名结束前、上传照片前,网上交费前等关键节点,均为考生发送专门短信引导考生完成报名程序,报名期间为考生累计发送短信23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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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德国法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德国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2)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3)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2)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 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 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二)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观点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了。

  ②法典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是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③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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