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房屋继承法律知识栏目,提供与房屋继承法律知识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要想检测你学得怎么样,就得做一做题目!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考出好成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为每年必考内容,且在法律内容中民法占比最大。民法内容中继承法出题率也较高,除了一些常规的继承法试题,今天就继承法的较偏的历年试题给大家做相应的汇总讲解。

  【真题再现】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D.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丙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遗赠

  【答案】C。解析: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是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据《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解析: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丙应当多分,丁应当不分或少分,戊属于一般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答案】A。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李某立遗嘱时乙15岁,但遗嘱生效时乙已经工作,故所立遗嘱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胡某生前有存款10000元和债务5000元,立有遗嘱规定存款5000元归妻子,3000元归儿子,...

与房屋继承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 2018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的比重较大,大家要在这方面多花点功夫,本网带来了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本文提到了三个高频考点,朋友们认真看看吧。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

  一、高频考点之遗嘱继承

  (一)高频考点一:遗嘱与遗赠的区分

  生活当中我们总是把遗嘱和遗赠傻傻分不清楚,这主要是因为无论遗嘱还是遗赠都需要通过遗嘱本身来处分遗产,但在法律意义下它们却大有不同。从主体来讲,能够通过遗嘱去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必须是其法定继承人,而遗赠却是把遗产分配给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组织;从接受的表示方式来讲,通过遗嘱继承遗产的,只要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处分之前未明确表示拒绝的,都视为接受遗产,而通过遗赠获得遗产则需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否则视为拒绝。分别举两例说明:

  例一:张老头生前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那套房子和20万存款全给小儿子”,立完遗嘱没过多久,张老头便离世了,小儿子悲痛欲绝,对于遗嘱也未做半句表示。此案例中张老头通过遗嘱把遗产处分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小儿子,这是法律当中的遗嘱,而小儿子未明确表示拒绝遗嘱安排,则视为接受该遗产。

  例二:张老头生前立下遗嘱:“我死后,我收藏的那幅清明上河图就送给我的老友李二狗”,立完遗嘱没过多久,张老头便离世了,听闻此消息的李二狗悲痛欲绝,闭门不出三个月,对于该遗嘱也未做任何表示。此案例中,张老头把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李二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遗赠,李二狗知道该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其拒绝接受遗赠。

  (二)高频考点二:遗嘱继承的形式及其要点

  遗嘱继承的形式有五种:第一,公证遗嘱,是拿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过的遗嘱,因而其效力最高;第二,书面遗嘱,这是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是生活当中常见的遗嘱形式;第三,代书遗嘱,是委托别人代替其书写的遗嘱;第四,录音遗嘱,通过录音设备保留其录音的一种遗嘱;第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之下才可以设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失效。此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由于存在极大的篡改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设立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做见证人,才可以有效的设立。

  (三)高频考点三:多份遗嘱冲突下的遗产划分方法

  考试题目中常常遇见这种类型的题目,一人先后留多份遗嘱,最后死亡,问遗产如何分配,处理原则是:若多份遗嘱中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分配遗产,因为最后一份遗嘱最接近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多份遗嘱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二、小试牛刀及解题思路呈现

  1.张老头身前立下一份遗嘱“我死后我那20万的存款全被由我的外孙继承”,张老头死后其外孙通过该遗嘱继承了张老头20万的存款。此种继承方式在法律当中被称为( )

  A.遗嘱

  B.遗赠抚养协议

  C.遗赠

  D.法定继承

  【答案】C

  【解析】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与房屋继承法律知识相关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 2018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部分,考生们要多花些时间去复习准备才好,本网带来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希望大家查看后,能对考试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继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向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与继承法相关的考试题目更是频频出现在大家面前,并且一改往日直问直答之形式,以题目长、人物多、考察细致的新面貌出现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让广大考生困惑不已、叫苦不堪。针对此种情况,小编将以上、下两篇文章的形式并通过高频考点、解题思路和小试牛刀的方式来和您一起揭开继承法的神秘面纱。

  一、高频考点之法定继承

  (一)高频考点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人之间无排斥关系,共同均等继承遗产。比如,李老大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留有个人存款30万,李老大尚有妻子吴某、弟弟李老二和儿子李二狗三人。此时,这三人均属于李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老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0万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后两人各继承15万。第二顺序的弟弟李老二此时不参与分配。

  (二)高频考点二:子女的范围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李二狗8岁时丧父,随母改嫁给高富帅,由高富帅抚养,10年后高富帅因病离世,未留遗嘱。李二狗作为高富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高富帅的遗产。

  (三)高频考点三:分钱不忘胎儿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李二狗因病离世,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此时在分割李二狗遗产时除了要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和母亲分割之外,还应当为妻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够必要的份额,这笔遗产可由妻子代管。

  二、解题思路

  确定被继承人(谁死了)——找准法定继承人(谁有权利分钱)——确定继承顺序(分清先来后到)——分配遗产(分小钱钱)。

  若题中人物较多,姓名接近的,可画出人物关系图,防止混淆和看错。解题思路配合排除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路每向前一步,即可排掉一个错误选项,解题思路走完,题目便迎刃而解。

  三、小试牛刀

  (例题)陈某是一民营企业老板,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大笔遗产,其妻黄某已怀有身孕,陈某父母健在,家里还有一个弟弟,黄某父母已故,但有一个未成年的妹妹。陈某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据此,陈某的遗产应该( )

  A.由陈某父母和黄某三人均分

  B.由陈某父母、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四人均分

  C.由陈某父母、陈某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五人均分

  D.由陈某父母、陈某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和...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行测 行测常识判断 行测复习资料

  我国继承制度中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我国继承制度中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者具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别,而公职类考试的常识判断中经常出现这个知识点,小编现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大家可以加以区分。

  代位继承的含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转继承的含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是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

  首先,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长辈先死,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次,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最后,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

  例题:张三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与小花结婚,并有一女大宝。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小花接替赡养张三。二娃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子和现金。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大宝可代位继承

  B.小花、大宝无权继承遗产

  C.小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D.大宝可转继承

  【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大宝可以代位继承,所以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大娃死亡后,由小花接替大娃赡养张三,小花属于对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所以B错误;小花可以作为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C错误;本题中大娃先于张三死亡,大娃只能代位继承不能转继承,所以D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民事诉讼VS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采用独任制审判方式。接下来小编就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总结,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

银行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继承法

银行法律法规知识点 银行法律法规重点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继承法”,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继承法

  1.概述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嘱的形式

  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时间

  2017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银行专业资格2017考试题型及答题建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定继承,接下来就容易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了。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2.特征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份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1.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转继承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我国刑法正...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根据实例来掌握相关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

  继承在各大考试里边属于一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一般考察难度不大,但有时学生会对个别知识点发生混淆,所以在此作者以几个案例来辨析知识点。

  案例一: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请问遗产该怎么分?

  解析: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20万元)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才能立,且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而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包括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故老王的财产应该由婚生子大王,养子小王,配偶王婆平分。

  案例二: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在遗产未分割之前,小王由于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翠花和一子小小王。分割财产时,大王以小王已经去世,不能继承,应该由他和母亲王婆共同分割,请问遗产如何分割?

  解析:本案中可以分得财产的人包括王婆,大王,翠花,小小王。此案例涉及到的是“转继承”考点,法律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本案小王虽然在老王之后也离世,但符合法律规定转继承规定,故本属于小王的那一份,由小王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翠花和小小王继承,但注意二者只能继承属于小王的那一份额。”

  案例三: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小王在2015年6月由于车祸意外身亡,留下妻子翠花和儿子小小王,不久后,老王也由于突发病而离世,分割老王财产之际,发现老王曾在2015年1月写有一份遗嘱,遗嘱把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给小王。大王不服要求平分,小王妻子认为应按照遗嘱分割,请问应该如何分割?

  解析:此案例涉及考点“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故老王的遗嘱在这里不适用,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而分割涉及到代位继承,法律明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故小王的妻子翠花不能继承,小小王可以代位继承属于小王的那一份财产。

  总结,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以上案件里边应特别注意的一个点那就是,转继承,是转给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广一些。代位继承,是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故范围相对小一些。所以大家在做题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之“继承”篇

  一、继承概述

  继承权,是指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

  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一、继承法-法定继承知识点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内容如下表所示:

  1.jpg

  二、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练习题

  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继承最能体现继承人意愿

  B.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能继承到遗产

  D.已结婚的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

  【解析】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

  一、继承法-代位继承知识点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包括:①...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