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定继承,接下来就容易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了。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2.特征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份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1.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转继承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时昆山龙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舆论关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最终警方确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高频考点,所以事业单位关于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必须有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拿着砍刀刺向于海明,对于于海明而言,不法侵害客观真实发生的,第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本案中,刘海龙返回车上拿出砍刀一直砍向于海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防卫意图: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海明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第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于紧急避险最主要的知识点,本案中于海明是针对刘海龙本人采取防卫行为的,第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要损失。以上五点同时具备就构成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的是正当防卫,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只是限度方面有区别,另外四点需要同时具备。昆山龙哥案中就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特殊正当防卫是高频考点。考生备考时一定要注意理解学习此处的知识点。

  【例题】下列情形中,乙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 甲持刀追杀乙,乙跑回家中后,在家思考再三,觉得忿忿不平,于是两天后乙拿刀将甲刺成重伤。

  B. 甲放话要教训乙,乙回家拿刀将甲砍成重伤。

  C. 甲持刀追杀乙,乙在逃跑的时候抢过行人丙的摩托车,造成丙小腿骨折

  D. 甲持刀追杀乙,乙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不小心造成甲重伤。

  【答案】D。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D构成特殊正当防卫。A和B不法侵害还未开始,C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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