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根据实例来掌握相关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
继承在各大考试里边属于一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一般考察难度不大,但有时学生会对个别知识点发生混淆,所以在此作者以几个案例来辨析知识点。
案例一: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请问遗产该怎么分?
解析: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20万元)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才能立,且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而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包括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故老王的财产应该由婚生子大王,养子小王,配偶王婆平分。
案例二: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在遗产未分割之前,小王由于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翠花和一子小小王。分割财产时,大王以小王已经去世,不能继承,应该由他和母亲王婆共同分割,请问遗产如何分割?
解析:本案中可以分得财产的人包括王婆,大王,翠花,小小王。此案例涉及到的是“转继承”考点,法律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本案小王虽然在老王之后也离世,但符合法律规定转继承规定,故本属于小王的那一份,由小王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翠花和小小王继承,但注意二者只能继承属于小王的那一份额。”
案例三: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小王在2015年6月由于车祸意外身亡,留下妻子翠花和儿子小小王,不久后,老王也由于突发病而离世,分割老王财产之际,发现老王曾在2015年1月写有一份遗嘱,遗嘱把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给小王。大王不服要求平分,小王妻子认为应按照遗嘱分割,请问应该如何分割?
解析:此案例涉及考点“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故老王的遗嘱在这里不适用,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而分割涉及到代位继承,法律明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故小王的妻子翠花不能继承,小小王可以代位继承属于小王的那一份财产。
总结,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以上案件里边应特别注意的一个点那就是,转继承,是转给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广一些。代位继承,是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故范围相对小一些。所以大家在做题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之“继承”篇
一、继承概述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物为财产的债权等。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三、遗嘱继承
(一)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二)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预测题
1.李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生前先以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大儿子,后又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的一半给小儿子继承,一半给女儿继承,翟某死后,谁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A.大儿子 B.小儿子
C.小儿子、女儿 D.大儿子、二儿子、女儿
1.【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依据。故本题答案选C。
推荐阅读:
公务员报考指南 | 公务员报考条件 | 公务员报名入口 | 行测专题 | 申论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