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拐卖妇女、儿童罪栏目,提供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以及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某、郭某 6000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 A 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结为夫妻,遭到 A 的拒绝;陈某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但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

  【答案 】 1. 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的拘禁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首先,张某与郭某对实施犯罪事先进行了商定,后又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可见,张某与郭某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再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最后,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 A 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

  2 .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罪。首先,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陈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 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再次,陈某“索债”不成,将陈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法理分析 】 1 。我国刑法典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中,张某和郭某为了向赵某索取债务。事先进行了商定,双方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其后,张某和郭某按照商定的意思,将赵某的女儿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后又将 A 卖给了陈。在这整个犯罪进程中,张某和郭某一直保持着犯罪意思的联络,并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所以,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238 条的规定,张某和郭某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和郭某将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非法剥夺 A 的人身自由达 20 多天,构成非法拘禁罪。这里需要注意,张某和郭某非法拘禁 A 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首先,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关于拐卖妇女的案例相信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也有听闻过,那么面对这样的案例该如何分析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甲,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可以不追究责任。依照刑法第241条第...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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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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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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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拐卖儿童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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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拐卖儿童罪(1),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便是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当你看到了类似的案例那么你便能够很好地将案例分析出来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拐卖儿童罪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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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严打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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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儿童被拐案,一直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4年9月,随着电影《亲爱的》上映,打拐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热议。对诱拐儿童的行为,国家一再加大惩治力度,三令五申要严厉打击,但始终屡禁不止。2014年6月,浙江嘉兴一火锅店内,10月大男婴被人抱走,当晚发现失踪婴儿死亡;6月,四川资阳一 4岁女童在小区里玩耍时,被一陌生男子带走;9月,河南郑州一4岁幼儿在超市里被拐走,后被发现是邻家阿姨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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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宝贝回家”寻子网站、“博爱童话园”等民间打拐力量异军突起,成为官方打拐的有益补充,一批被拐孩子获得解救。然而对民间力量而言,打拐之路并不平坦,各种难题横在面前,爱心行动也因此变得步履维艰。比如,打拐自愿者人数总量偏少,没有固定资金来源,社会认可度低;在披露打拐信息的同时,容易出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民间打拐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手段有限,解救难度大;甚至还出现利用打拐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让受害家庭雪上加霜。

  打击拐卖拐骗,常常存在种种阻力。由于“敌在暗处,我在明处”,仅仅依靠公安部门的力量,必然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同时,打拐需要有力的线索,而这些线索就来自民间。从这个意义上,只有专门机关打拐和民间打拐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解救被拐儿童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保护好民间打拐热情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民间打拐需要的不只是义愤与爱心,更需要理性、科学、合法的方式。

  [原因分析]

  诱拐儿童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其直接原因显然是贩卖儿童有暴利可图。究其根本,却在于销路的畅通与买方市场的存在,让拐卖儿童的行为有了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空间。所谓需求决定供应,在利益驱使下,人贩子们知法犯法也就不足为奇。

  被拐儿童的购买者很大一部分是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对于“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极为看重,或是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的人。这些没有孩子或者是没有男丁的家庭,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甘愿花高价从人贩子手里购买儿童。一般来说,这样的家庭通常来自落后的农村地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收养或领养儿童,从而给人贩子可乘之机。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被拐儿童并未卖到无子嗣家庭,而是用作乞讨、卖艺、行窃。这些被拐儿童的命运更加悲惨,他们大都经常遭受暴力,致伤、致残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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