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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以及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某、郭某 6000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 A 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结为夫妻,遭到 A 的拒绝;陈某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但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

  【答案 】 1. 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的拘禁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首先,张某与郭某对实施犯罪事先进行了商定,后又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可见,张某与郭某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再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最后,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 A 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

  2 .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罪。首先,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陈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 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再次,陈某“索债”不成,将陈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法理分析 】 1 。我国刑法典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中,张某和郭某为了向赵某索取债务。事先进行了商定,双方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其后,张某和郭某按照商定的意思,将赵某的女儿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后又将 A 卖给了陈。在这整个犯罪进程中,张某和郭某一直保持着犯罪意思的联络,并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所以,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238 条的规定,张某和郭某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和郭某将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非法剥夺 A 的人身自由达 20 多天,构成非法拘禁罪。这里需要注意,张某和郭某非法拘禁 A 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首先,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知识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妇女儿童工作总结

部门工作总结


  自《××县妇女发展规划》、《××县儿童发展规划(XX—2012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颁布实施将近十年来,县民政局认真贯彻省、州政府关于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富有成效地推进了两个《规划》的实施。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两个《规划》实施的稳步推进,我局妇女儿童发展工作不断加强,男女差别进一步缩小,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文化素质、卫生保健全面提高,妇女儿童事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部分重点难点指标有了明显的变化。

  为使两个《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能全面完成,根据两个《规划》实施工作的要求和××县妇儿工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回顾总结了XX年-2012年妇女儿童工作,认真落实好两个《规划》,现将我局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总结简要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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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关于拐卖妇女的案例相信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也有听闻过,那么面对这样的案例该如何分析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甲,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可以不追究责任。依照刑法第241条第...

组织部妇女儿童工作的述职报告(14)

述职报告范文


  近年来,XX县委组织部根据《2001-2010年XX县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按照中央、盛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妇女工作上加强领导,强化培养,加快配备,使女干部、女后备干部队伍日益壮大,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一大批优秀女干部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达到了《纲要》的要求,对发挥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势和特长,改善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连续两年获拾金伯乐奖”,2005年参加四川拾女性参政、女性成才”征文活动中荣获省委组织部、省妇联表彰集体奖,组织部长XX同志在征文活动中荣获省委组织部、省妇联表彰二等奖。现将我部近年来妇女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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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人大代表孙晓梅:为妇女儿童事业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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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为中国留学生提供海外新闻:《海归人大代表孙晓梅:为妇女儿童事业奔走》06月0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

她专注于女子高等教育事业,活跃在大学教育的一线课堂中;她致力于妇女研究,科研成果颇丰;她始终铭记自己肩负为困难群体呐喊的责任,走访调研,向上级建言献策,她就是孙晓梅——身兼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妇委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二级教授,日本九州女子大学客座教授等众多头衔……

她也是一名普通的妻子、母亲,为分居中日两地的亲人乃至两国文化交流搭建平台,在归来与出去的20多年里矛盾着,坚定着。矛盾是为了小家的稳定,坚定是为了大家的进步发展。

为妇幼事业奔走献策

孙晓梅每年在人大会上的议案均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譬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废除嫖宿幼女罪,还有得到国外诸多专家推崇的在中小学增设家庭学科的建议。最近,她又为了贫困地区的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云南等地,广泛收集信息,用无可争辩的报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作为一名低调的学者和高层次妇女参政代表,鲜为人知的是她特殊的家庭。本该与在日本工作学习的丈夫和儿子享受温馨、无忧的生活,而她毅然决定回国,将自己在妇女事业方面的学术优势与社会发展相契合,认真而又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参政责任。在她的呼吁和争取下,国内开始增设女性学本科教学,为培养女性人才开辟了道路;同时,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问题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努力汲取国外理念

虽然不同于普通妇女过着稳定的相夫教子生活,但孙晓梅尽力兼顾家庭和事业多重角色。从北京到福冈,这段路程不仅连接着她的家庭,也将大洋彼岸的日本乃至欧美文化与中国特色紧密联系。在问及她如何看待自己的海归身份时,孙晓梅笑了,“我觉得海归并不是单纯归来,归国后也可以继续出去学习新的东西。”

她在日本九州女子大学任职客座教授已10年有余,宣讲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这是一个走出去的过程;通过适应国外的教学模式学习语言和文化,并了解国外最新的研究动向,有择取的“拿来主义”,这是一个不断引进的过程。她把自己能调动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

把家庭学科引入国内

今年孙晓梅的“在中小学增设家庭学科”的建议非常火热,甚至激发了许多国外专家的浓厚兴趣。对于这种新事物的出现和生命力,她解释说:“家庭学科在国外由来已久,在日本,家庭学科是从幼儿园开始的必修课,由于日本将这种教育模式经营得好,所以国民在应对突发状况时冷静、有序。”紧接着,她以儿子在国外学习的情况为例介绍说:“我们国家有男女平等的国策和宣传,但是在生活中有诸多性别不公正现象。在日本,他们做得更多的是通过家庭教育这门学科,要求学生全面学习关乎性别的各类知识,培养他们了解和尊重他人的潜意识和行动。这样很多理论也不至于显得空泛。”

尽管她的建议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长久规划,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是她依旧愿意为此孜孜不倦地努力。

对于今后的打算,孙晓梅依旧选择在两地奔走,为继续推动国内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为进行本土化的理论建设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家人支持和自身拥有的诸多优势下,相信孙晓梅能走得更坚定有力,用温柔的力量促进中日之间长久发展。(出国留学网 liuxue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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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复习,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于财产类犯罪,在实际案例中,盗窃罪也会牵扯到欺诈手段,使得两者更容易混淆,所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在考试中是难点。

  一、诈骗罪的判定标准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采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手段上不同。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可以采用欺诈手段,也可能采用秘密窃取手段。

  2、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所有权。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最关键点。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盗窃罪也可能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所以被害对象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的所有权就成为两罪区分的关键。

  如甲到车行,假意乙车行买车。在洽谈的时候,甲以试车为由,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随后开车逃跑,将车拒为已有。甲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在该案例中,甲以试车为由,采用欺诈手段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使得乙车行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自愿将车钥匙交出,但最终甲取得车并非基于车行工作人员自愿将车的所有权交出,而是以欺诈产生的条件为便利,最终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得了车的所有权,故应当属于盗窃罪。

  3、对方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里主要指被害人需实际占有财物,且有占有的意思,而不需要财物属于被害人所有。如甲从保管者手上欺诈获得他人财物,也可构成诈骗罪。再如甲的手机丢失在乙处,乙并不知晓该手机属于谁所有,也并没有占有的意思,丙以为该手机属于乙所有,采用欺诈手段欺诈乙,取走手机,此处就不能构成诈骗罪。

  二、题目应用

  例题:甲假扮道士对乙说:“你将由血光之灾,想要逃过劫难须按我说的做。”乙同意。甲让乙拿出一套衣服和5000元,自己掏出一符咒,将钱和符咒包在衣服内,锁入乙家的柜子,要求乙烧香祈祷5天,5天后才能开柜。乙将信将疑,烧了3天香,总觉得不对,打开柜子解开衣服一看,里面的5000元钱不翼而飞,遂报警,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盗取了乙的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本题中甲虽然使乙陷入认识错误,但并没有让乙因为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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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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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选项A正确。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正确。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C选项不选。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D。

  下列情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晚,小张与朋友小李喝酒,小李不胜酒力晕倒在地,小张趁机将小李新买的苹果手机装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B、甲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位穿着华丽的女士,遂起歹意,正欲实施抢劫的时候发现有警察路过,遂放弃抢劫,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乙在公园碰见一人,便从背后控制住该人实施抢劫,却发现该人是自己的朋友,于是乙就说是在跟他开玩笑,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D、某晚,丙在自家附近碰见一老大爷,便上前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余元,第二天听妻子说昨晚其父被抢,才知道抢得是自己的岳父,遂在妻子的陪同下将钱还给了岳父,小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张先前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正欲实施抢劫说明尚未着手,仍在准备阶段,此时因碰见警察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故B选项错误。选项C中,乙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发现是自己的朋友,便放弃犯罪,属于实施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成立犯罪未遂,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丙已经实施...

2016年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招聘公告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2016事业单位招聘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招聘公告”,希望朋友们都能进入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任职。

  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016年7月招聘活动管理教师公告

  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是省级综合性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根据活动中心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本着自愿报名、凡进必考、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活动中心拟招聘活动管理教师岗位雇员制员工若干名。

  一、招聘职位

  专业技术岗位:活动管理教师1—2人。

  二、招聘要求

  1、30周岁以下,全日制师范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毕业。教育专业优先,男性优先,学生干部优先,有社会实践经验者优先。

  2、对校外教育有一定的了解。

  3、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活动策划组织能力。

  三、招聘程序

  1、准备应聘资料

  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相关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均为复印件)、教育教学论文、联系方法、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进入试教者需审核原件。

  2、根据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择优确定人选。

  四、招聘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28日

  报名地点: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办公室(科艺楼6楼)

  联系人:杨老师电话:(025)86568191

  六、录取及待遇

  本次招聘中涉及年龄计算的基准时间统一为2016年7月28日

  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所招聘人员实行雇员制(不进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录用人员人事关系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相关待遇等方面执行《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聘用人员管理条例》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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