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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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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死刑,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经典考题64】(2009年试卷二第8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

与新刑法对死刑规定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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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死刑

  死刑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经典例题】(2009年试卷二第8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

  1.刑法第4...

与新刑法对死刑规定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多变,既可能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死刑的适用及情形区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死刑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时不同选项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适用条件中的时间节点判断,因此同学们应该额外注意这三类情况。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相似罪名的区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准确判断。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三个罪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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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产假新规定

2017产假新规定 产假新规定

  2017产假新规定

  甘肃、云南、河南可休1个月

  近期修订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2017年产假天数新规定中,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

  湖南、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南、甘肃、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南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

2017驾校新规定

2017驾校新规定 考驾驶证费用 驾驶证考试新规

  【2017驾校新规定】

  2017驾考新规1

  科目二、科目三有变化

  从车管所了解到,明年驾考科目二将采用新的项目,表现为4个方面的变化。首先是桩考改成倒车入库,移库则被取消。其次,传统桩考考场内边角上竖立的桩杆将被拆除,只留下地面的库位线。第三是,原先科目二分桩考和内场考,考试不在同一天,今后科目二共有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5个项目,要求在同一天一次考完。对学员来说,去考场的次数减少了。此外,除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这个项目外,其他科目二考试项目考试时均不允许中途停车。

  2017驾考新规2

  科目一理论考试将拆分成两部分,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

  相比科目二,科目三主要增加了路口转弯和加减挡,这些在实际驾驶过程中都是非常实用的技术。有考官发现,之前有些新驾驶员参加应试学习,虽然通过了考试,但开着自己的车上路时却不会在路口顺利转弯,弯度不是太大就是大小,对不准车道,有的车速也控制不稳。还有新手只会加速加挡,遇到紧急情况不会正确减速,不知道怎么从五挡直接减到一挡二挡。科目三的调整无疑对日常开车有更加实际的帮助。

  2017驾考新规3

  过渡期会进行人工考试评判

  公安部123号令公布时,坊间有不少猜测,认为驾考新规实施时会有几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会仍按老办法考试。但记者从车管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所有驾考科目都要按照新规执行,过渡期的说法是有的,但与猜测的不一样。由于考试科目调整涉及车管部门考试系统升级,新的科目二考试来不及使用电子评判,因此在4月1日前,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允许采用人工评判。而大型车考试还需要新建一些考试项目场地,在7月1日之前个别项目会暂时不考。

  据悉,在明年1月1日前通过“旧版驾考”桩考,还没有参加内场考的学员,桩考成绩有效,1月1日后就不用考新版科目二中的倒车入库了,只需要考另外4个项目,如果补考的话也只要补考4个项目。而1月1日前还没有进行桩考,或者桩考没通过的,那么1月1日后就要参加新版科目二5个项目的考试,只要其中一项不过关,必须5个项目一起重考。

  【2017驾考费用】

  《意见》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

  这也是为保证安...

赴美签证新规定

赴美签证新规定 赴美签证流程

  针对小伙伴们对赴美签证新规定的疑惑,出国留学网签证栏目特意总结了大家最关心的12个问题,并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1:如果学生获得5年签证,但是4年就毕业了,那么最后一年不需要OPT也可以合法留在美国么?

  答:不是的,五年F1签证,只是为大家免去了递签和面签的烦恼。签证只是入境的时候用的一张纸,在美国境内的I-20才是您的身份证明。如果您的I-20过期,那么您的F1签证即使有五年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OPT过期之后或者I-20过期后是不能续签F1签证的。请大家注意不要混淆概念。

  问2:都有哪些种类签证可以延长呢?

  答:F-1, M-1, J-1类及其配偶的 F-2, M-2和J-2签证都是可以的,以及B-1和B-2。

  问3:我现在就有一个有效签证,是自动延长么?

  答:不是的,是在2014年11月12日后再次申请的签证才能享受新政策,已发出的签证不会自动延长。

  问4:我想要新的签证,可以在美国办理签证么?

  答:不可以,签证只是入境美国的门票。好比你去迪士尼公园玩儿,门票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让你进入园区的,你已经进去玩儿了,在园区内为什么还需要买票呢,所以也不会有卖票的地方。美国签证也是一样的道理。

  问5:我在美国就读的项目只需要3年,申请签证的时候会给我5年学生签证么?

  答:不会的,申请签证时会根据在美项目长短来决定签证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现在美国读书,I-20还有1年有效,那么再次续签也只会给到I-20的截止时间。

  问6:B-1/B-2 签证是10年有效,但是每次入境时间是多少呢?

  答:B-1/B-2入境时间不变,每次入境最多给6个月入境期,并且不能保证每次都会拿到6个月,要看海关人员如何决定。

  问7:H1B等其他工作签证也会有延长么?

  答:很抱歉,不会。

  问8:持有 B-1/B-2签证来美后6个月到了,可以直接去加拿大和墨西哥后再入境美国会再拿到新的6个月的有效期么?

  答:不会,从美国直接去这两个国家后再直接回来的入境有效期还是以前一次入境美国允许的停留有效期为准,如果已经过期,则不能再次入境。

  问9:如果在境内已经转换身份到F类,想要享受新的签证,可以去加拿大或墨西哥签证么?

  答:首签不建议在第三国签证,美国驻加拿大和墨西哥的使领馆网站也说如果是一种类型的第一次签证,不能保证不会被转回本国办理。

  问10:所以现在学生签证一签就是5年,而B1/B2一签就是10年么?

  答:不是的,签证官会根据申请人材料与背景来判断应该给申请人多长有效期。并不是直接就给那么多年限。官方消息也是说“最多会给5年/10年有效”。 所以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申请最长年限哦!

  问11:如何才能拿到长期有效的签证呢...

新西兰移民新规定

新西兰移民 新西兰移民申请 新西兰移民要求

  新西兰同加拿大一样,是世界上著名的移民国家,自从新西兰开启移民的通道后,大量海外人员前往新西兰定居。而且新西兰当地政府一直很支持外来人员移民,新西兰政府制定了怎样吸引人的移民规定呢?跟着出国移民网小编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新西兰移民规定

  按照新西兰的移民条例规定,每个申请去新西兰移民者必须申请居留权。居留权可保证申请人在新西兰自由地生活、学习和工作。

  如果需要暂时离开新西兰,申请人的护照上必须盖有一个有效的返回居民签证章,才能保证申请人以一个居民身份再次进入新西兰。在新西兰,居民权和公民权是不同的。如果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被认可,申请人可以仍然保留原来的国籍,并可延后再申请新西兰公民权。

  新西兰移民局负责对移民申请进行评审。新西兰移民局根据政策条例来评估申请,以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予以备案当天所遵循的移民申请审查标准,无例外情况。申请过程中必须递交高标准的文件。

  新西兰移民申请

  移民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只要有一名家庭成员符合移民要求(作为主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同时获准移民。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的配偶及二十四岁以下未独立子女。

  技术移民要求

  申请技术移民的主申请人必须达到英语语言能力要求,新西兰移民局采用浮动分数法,每周根据申请人数决定通过分数线。根据新西兰新移民政策,新西兰移民局提高对技术移民,商业移民以及长期商务签证的英语要求。具体表现在:

  技术移民英语能力要求IELTS平均6.5分;

  投资移民主申请人英语能力一定要达到IELTS平均5分,所有投资移民主申请人将通过IELTS考试;

  长期商务签证申请人英语能力一定要达到IELTS平均5分。

  移民政策类别

  现行的移民政策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别,各类别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和标准,分别适合不同条件的申请人选择。每个类别均有其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基本要求才能申请。

  技术类移民:技术移民(采用计分法)的合格分数为100分

  商业投资类移民:商业投资移民的合格分数为12分

  长期商务签

  家庭团聚类移民

  人道(难民)类移民

  每类移民都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和申请条件。不论哪种移民方式,所有申请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和16岁或以上的随同申请家人必须达到英语能力测试的标准。

  以上是关于新西兰移民制度的介绍,其实很多移民政策都是非常不错的,而且新西兰就业也是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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