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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管辖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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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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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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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有权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4、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

  三、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考点提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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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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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约定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违反仲裁法第3条规定。

  (2)仲裁事项应当明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注意仲裁法第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定要求,在判断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时需与案情内容相结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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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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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实践中出现,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确定的一种仲裁协议的类型。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订立仲裁协议,而是通过引用另一个合同、文件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作为他们之间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即作为他们之间书面同意仲裁的一份协议;或者当事人只在合同或者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所应包括的其他具体内容,则按照某个现有的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来认定。《仲裁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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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上诉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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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遵守相应的程序。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1.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其裁判不得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此之外,按非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当事人都不能提起上诉。

  2.有合法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是因对第一审裁判声明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参加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上诉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诉的,皆为上诉人。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分别开始计算;任何一方的上诉期未满,裁判都处于上诉期内,这时,裁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可以上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上诉,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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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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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民事执行

  简述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

  答:一、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二、执行依据的有效性

  三、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四、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执行主体: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执行依据:指执行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简述执行依据的种类。

  答:一、发生效力的判决书

  二、发生效力的裁定

  三、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

  四、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

  五、仲裁裁决

  六、公证债权文书

  自己看书上关于执行管辖的部分

  简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答:一、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二、债权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在法定执行时效内提出的

  四、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简述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

  答: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暂缓执行: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或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

  简述暂缓执行使用的情形。

  答:一、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二、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三、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执行和解:指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些红活动。

  执行和解是小重点,自己看书上关于执行和解的部分

  不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的申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中止: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性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简述执行中止的情形。

  答: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执行终结:指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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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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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裁定管辖

  一、含义: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管辖

  二、移送管辖

  (一)含义: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而非管辖权的移送,通常是同级法院间)

  (二)条件:

  1. 法院已经受理

  2.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

  3.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不得移送情况:

  1.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得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管辖恒定,不得移送

  3.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先立案者不得移送

  三、指定管辖

  (一)含义: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 受移送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

  2. 有管辖权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全体法官回避或自然灾害

  3.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三)解决方法: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一)含义: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也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二)情形: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规避级别管辖、弱化程序保障、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比较

  1. 性质不同:前者是管辖权转移,后者是案件转移

  2. 作用不同:前者是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后者是纠正受理案件的错误。

  3. 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因下级法院申请与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的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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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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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将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对证人证言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人本身不是证据,其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才是证据;第二,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三,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其均可作为证人作证,即使其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有的情况下是带有倾向性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宣读。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以下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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