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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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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属于民法学的研究范畴,是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1、自决与和解

  自决与和解,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的共同点是:纠纷主体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均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我国现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有: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这四种处理机制中,诉讼是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1、案件性质不同。

  2、诉讼提起不同。

  3、主体地位不同。

  4、诉讼目的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

  6、结案方式不同。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

  (三)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

  (四)程序公正与效率...

与民事诉讼重点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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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应诉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应诉管辖的规定,也称默示管辖。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诉,被告应诉,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了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

  [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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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重点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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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被告应诉而取得管辖权

  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_______________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违反后果: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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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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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_______________.(1)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2)2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3)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通常是指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1)基本考点:

  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关联考点: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两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②个人合伙涉诉时,其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③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当事人。

  4.继承遗产类案件

  (1)共同诉讼人问题:

  ①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②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共同原告。

  ③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_______________,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如果有继承人因为继承权之外的原因对被继承的财物提出诉讼请求,该继承人为_______________.

  5.共有财产类案件

  (1)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6. 赡养费诉讼应当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7.共同侵权:原告可以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或者全部侵权人,对未起诉的侵权人,法院不追加。

  (1)法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

  (2)适用案件:

  ①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

  ②共同危险: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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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主管与管辖部分
  (1)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2)需要根据相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两条基本规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最重要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所以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而言,经常考查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得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得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二,掌握《若干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行成的原因归纳为:特殊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详见《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四,其他知识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有独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记忆相关法条。
  (2)对于代理人,掌握法条相关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部分
  (1)法律基本没有具体规定的部分,只能借助对有关知识的理论理解来掌握。如证据中的物证与书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即可。如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
  (3)需要总结规律辅助记忆的。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生可以根据以下规律确定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二是原告应当就其遭受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三是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1)需将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掌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中的相关内容。如普通程序中的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法定情形等。
  (3)需要综合分析若干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总结其适用特点从而记忆的方法。如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问题,涉及到《民诉法》第153、154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裁判问题,还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2、183、184、185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调解问题。如何适用,就需要考虑:首先,看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次...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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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因法定原因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终止,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与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审判方式。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最高法院解释》第99...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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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主管”,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1)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通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②例外: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1)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3)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

  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_______________,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②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_______________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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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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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仲裁协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约定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违反仲裁法第3条规定。

  (2)仲裁事项应当明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注意仲裁法第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定要求,在判断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时需与案情内容相结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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