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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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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法|律教育网整理)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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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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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1.《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

  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9.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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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唐宋至明清时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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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唐宋至明清时期法制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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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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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封建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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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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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及意义。《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其二,《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其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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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天坛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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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天坛宪草

  司考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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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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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相对于其它类型法律科目来说,学习起来趣味更加浓厚一些,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它包含着一些历史事件,你是如何学习法制史的了?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的第一个政权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制定了《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为这个时候,按照最初的约定,一旦清廷宣布退位,民国就要做出他原来的承诺兑现。就是要把民国的大总统让袁世凯来做。所以,孙中山在就职时只能叫做“临时大总统”。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以限制和防范。

  交权之后,进入到了民国的北京政府,又叫做北洋政府。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制袁世凯权力的意 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后来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草案”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按照袁世凯的意愿,完成了民国的一部宪法,叫做《中华民国约法》。

  (三)“贿选宪法”

  袁世凯死后,即他而起的是曹昆,他以再造的民国英雄自居。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曹昆是以袁世凯来贿赂原本为袁世凯遣散的国会议员。因此,把他的总统叫做贿选总统。他的宪法称为“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在南京开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首先蒋介石说是以“孙中山”的理论,民国的建立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蒋介石颁布的《训政纲领》,各派政治势力不能容忍。蒋介石迫于压力,又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到了1936年迫于各方的政治压力,尤其是共产党人的外在压力,各个民主党派,蒋介石不得不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颁布在5月5日,故称“五五宪草”。

  到了36年底出现了“西安事变”,接着是“七七事变”,全国一致抗日。中华民国进入了战争时期,战争时期的宪政被冻结。所以,五五现草,以“抗日”为借口,再次冻结。国家的政权体制成立了全国最高国防委员会,蒋介石是委员长。这样一拖就是八年。

  到46年,蒋介石以民族英雄的形象,从四川娥眉山到南京,开始要仿行宪政。这就是46年后,经过共产党人的坚持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坚持,蒋介石最终撕毁了政协协议。召开了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国民大会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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