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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案例1】饮料厂能在二审期间提出反诉吗?
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1995年4月工程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饮料厂予以接收,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建筑队为追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1996年8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饮料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
请问:
(1)二审法院对饮料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二审法院不能对该反诉作出判决。因为反诉是不同于原诉的独立之诉,而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由二审对反诉作出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案例2】本案谁为被告?由哪个法院管辖?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被告。
(2)甲市A区、B区、C区、L县的法院有管辖权。
(3)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案例3】本案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