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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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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的单一性

  (4)诺成、有偿和双务性

  (5)继续性(通过当事人持续不断履行权利义务才能达到目的)

  (6)合同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1、劳动合同不是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2、劳动合同从民事合同中剥离的原因

  (1)二者有重大区别(主体种类、地位不同)

  (2)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的民事合同难以改变劳动者的弱者身份,需要国家动用公权力干预,以实现“社会公正”的理念。

  通过发布实施劳动基准、强制性规范、劳动监察等体现。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形式

  1、分类

  (1)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分类(重点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种类)

  (2)按用人方式分类

  2、形式

  我国采取书面形式为要件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法定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

  6、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职业病事项(职业病的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及待遇等)

  (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不得超过6个月)

  2、保密条款

  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每竞业禁止1年,给予其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4、不得有保证金条款

  5、不得有生死条款

  五、劳动合同订立

  (一)概念

  (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内容、形式和程序均合法)

  合同订立只能有限制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三)订立的两个阶段

  1、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阶段

  (1)程序

  A、公布招工(招聘)简章

  B、自愿报名

  C、全面考核

  D、择优录用和公布名单

  (2)法律后果

  2、确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阶段

  (1)程序

  A、提出劳动合同草案

  B、介绍内部劳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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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

  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09】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

  ① 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

  ② 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

  (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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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的运行(横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三种方式,其中制定又分为制定与认可两种方式。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法律一共有三部:宪法和两个基本法。

  2【知识点】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力。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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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知识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知识点】《立法法》相关内容

  (1)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建议。●

  (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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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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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

  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09】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

  ① 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

  ② 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

  (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市场经济的客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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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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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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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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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次)和允许句(可以)。

  5.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

  (四)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①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②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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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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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起源”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了自然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了法。萨维尼等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

  1.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 敎育 网

  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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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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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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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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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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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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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

  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

  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

  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三、种类:

  1、物(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2、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

  3、行为: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

  4、智力成果(精神产品)

  5、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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