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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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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的小伙伴们知道应该怎么样注册二级建造师吗?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重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补办和更换事项。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属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建设部审批;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同意注...

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的二级建造师考试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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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为2016银行专业资格考试考生提供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的银行专业资格考试

湖北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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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湖北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施办法”,湖北省的朋友们要注册二级建造师吗?要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又该遵循怎样的规章制度呢?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鄂建[2007]80号

  第一章 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军队系统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受理和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指定的网站和系统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1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一式2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一式1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应提供...

河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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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公布了,想知道河北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一起来看看吧,更多河北二级建造师相关信息与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的更新。

河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共同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研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组织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审核考试试题,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发准考试、试卷印制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 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已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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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准备的怎么样啦,一起来看看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提供的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组织),并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星期天。首次考试定于2005年11月19日至20日举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省建设厅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考试命题工作。阅卷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其它专业满5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及学历证书到属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持相关材料到属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省属直管单位的企业和部门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确定。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将考试成绩通知单下发考生。

  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条件较好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考前培训和考试教材的征订由建设厅负责。凡参与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

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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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考生浅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希望对考生们能有帮助,欢迎广大备考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分享心得,共同进步。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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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下半年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希望对考生理解2016年的考试能有所帮助。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2017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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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吗?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实施办法”,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可知,2017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如下: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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