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司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较长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提出“为本区域工作大局服务”的目标......
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司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较长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提出“为本区域工作大局服务”的目标,认为这是服务大局的具体化,并按照这种认识,针对区域建设任务,分解司法任务。例如,区域确定建设平安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强调打击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区域确定建设科技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区域确定建设绿色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提出重点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案件等。乃至在此基础上,进行职能再细化,将拆迁工程、开发区建设、重大活动等区域重点工作或建设项目作为服务对象。
这种将区域建设等同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将服务大局转换为服务区域建设的认识,值得商榷。这个问题,事关弘扬法治精神,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履行依法办案的法定职责,完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任务,防止无意识地为一些区域不当行政行为提供保护,从而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有效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毋庸置疑,以为区域工作替代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初衷良好,但能否代表或说明理解正确,应通过理性分析得出结论。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不可回避。
一是区域建设是否等同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大局指的是党和国家所开展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家和社会科学发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我国建设成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人民尽享幸福生活的根本性、整体性和全局性工作。在大局问题上,国家是整体和全局,区域是组成部分,二者价值取向、工作目标应当一致,但往往会出现利益需求不同的矛盾。受区域主政者的观念、能力等因素制约,有时区域建设的目的、内容,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会有差距,甚至相悖。例如,存在因错误政绩观影响,为片面追求GDP和财政收入,而漠视法治、民生,实施地方保护、瞒报事故、违法拆迁、侵犯公民权利以及破坏环境和资源等不当行为。国土资源部部署检查整改的城乡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事实,也说明无法否认区域建设并非必定与大局一致,存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确定性。所以,区域建设与国家工作大局不是自然等同和可以替代的关系。
二是司法机关能否脱离办案活动履行职责?
经济社会建设各领域中不同行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以服务大局,配合而形成大局。司法工作同样,是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司法权,公正适用法律办理案件,完成扶正祛邪、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保护****的任务,从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并成为大局的一部分。司法办案是普适性的,不分时段、地域及建设任务。脱离司法办案,司法职责无法履行,也就失去了司法的服务功能。因此,针对某一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具体任务,甚至具体工程项目,超越司法办案活动实施服务的思路并不合法也不现实。如果超越或放弃职权,突破司法活动的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则,违背司法规律另行采取服务方式,则会使法律秩序和司法职权混乱,反而有损国家大局,大局受损,对区域建设当然也不利。所以,司法机关不能脱离办案活动履行职责。
三是司法职能可否因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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