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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离婚案调解 微信调解离婚案

  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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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在广东打工的男子吴某与女子李某相识、相恋到结婚,因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男子吴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顺利解决纠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利用微信视频开庭,让身隔千里的夫妻,成功调解离婚。7月28日,原告吴某顺利拿到了调解书。

  双清区的男子吴某高中毕业后就外出广东佛山务工,在务工期间与同厂的广东梅州女青年李某相识相恋,并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迫于生活压力,婚后李某在家照顾小孩,吴某继续外出务工。随着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加之二人为人处事和对待金钱等方式方法不同,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4年底,妻子李某带着孩子回广东娘家居住生活,并不与吴某联系。无奈之下,吴某于今年5月劳动节回家休假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的电话打不通,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但从吴某处得知,夫妻两人以前常用微信联系,李某的微信号可能没有变。承办的朱法官试着加了一下,顺利通过。朱法官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前,李某与法官联系,明确表示路途遥远,不便来开庭,但表示愿意离婚。

  开庭时,法官想到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当场调解,在吴某在场见证情况下,朱法官通过视频聊天确认李某的身份,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某亦通过微信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表示愿意离婚并独自抚养小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随后,承办法官将根据调解笔录做好的调解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了被告李某。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均表示感谢。

  据了解,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创新利用QQ、微信等方式快捷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立案或调解案件。今年以来,就己经用QQ、微信调结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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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案件的调解相关的司法考试动态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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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案件的调解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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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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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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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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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假离婚案的背后

公务员申论 申论范文
  【申论背景链接】

  2013年3月下旬,上海闵行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特意设立“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大幅公告警示牌,引来唏嘘围观。除了文字,警示牌上方还形象地绘制了两块动画插图。其中一对夫妻亲昵地依偎在一起,正准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两人手中还拿着贷款申请和首套房申请,办完离婚就准备去买房。

  【标准表述】

  利益面前婚姻成儿戏。3月份以来,除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排长队景象以外,扎堆假离婚也成为各地的独特风景。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新一轮的中国式“假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

  其一,利率诱人:婚姻诚可贵,房子价更高。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去年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其中,家庭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根据各地房价,离婚后买二套房的成本能省下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其二,补偿诱人:一户变两户,拆迁补偿多一倍。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2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1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

  其三,择校诱人:迁到好学区,孩子能上名校。在今天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一些家长则为了买到好学区的房子,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此外,在吃低保、就业、逃避债务、多生孩子等方面,假离婚也一个百试不爽的获利“良策”。

  [措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反思政策方向。如果假离婚只是个别人的分散式的行为,我们可以另当别论。如果假离婚具有明显的群体属性,同质性很强,就要从政策上制度上体制上找原因,最严肃的婚姻一旦遭遇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就难免生长出怪胎。如果我们在制定分房政策时考虑得周全一些,在制定低保政策时全面考虑到政策之间的关联效应,在制定各项政策时认真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那么中国式的假离婚就要减少很多很多。只要有了这种精神,干部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科学性等问题就可容忍而解,在面对婚姻和利益的时候,我们就能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来支撑起社会大众应该坚守的底线,而不仅仅是靠老百姓的自律。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利益而离婚”,它把人们导向了一种错误的思维,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假离婚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现代社会是一个效率社会,人们在离婚与复婚的反反复复的惦量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假离婚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老百姓有理由对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政策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我们要加强社会诚信,建立起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秩序良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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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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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不仅有合同确立,还有合同解除,你知道怎样算是合同确立?怎样算合同解除吗?如果不知道,那就来出国留学网查查吧,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合同范本的内容,想知道更多信息,可以登录合同范本网。

  调解主持人:

  被调解人(立约人):张xx,男, 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xx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x号。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xx,女, 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12号。

  被调解人张xx、李xx在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张xx、李xx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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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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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仅供参考,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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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离婚调解书样本

离婚

  (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

  原告张xx,男, 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09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告王xx,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临水居X号楼X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xx,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九里花园78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 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 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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