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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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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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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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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离婚案调解 微信调解离婚案

  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分享最新的案件调解方式和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了解最新的司法考试讯息,总会对考生能有帮助。

  远在广东打工的男子吴某与女子李某相识、相恋到结婚,因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男子吴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顺利解决纠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利用微信视频开庭,让身隔千里的夫妻,成功调解离婚。7月28日,原告吴某顺利拿到了调解书。

  双清区的男子吴某高中毕业后就外出广东佛山务工,在务工期间与同厂的广东梅州女青年李某相识相恋,并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迫于生活压力,婚后李某在家照顾小孩,吴某继续外出务工。随着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加之二人为人处事和对待金钱等方式方法不同,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4年底,妻子李某带着孩子回广东娘家居住生活,并不与吴某联系。无奈之下,吴某于今年5月劳动节回家休假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的电话打不通,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但从吴某处得知,夫妻两人以前常用微信联系,李某的微信号可能没有变。承办的朱法官试着加了一下,顺利通过。朱法官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前,李某与法官联系,明确表示路途遥远,不便来开庭,但表示愿意离婚。

  开庭时,法官想到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当场调解,在吴某在场见证情况下,朱法官通过视频聊天确认李某的身份,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某亦通过微信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表示愿意离婚并独自抚养小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随后,承办法官将根据调解笔录做好的调解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了被告李某。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均表示感谢。

  据了解,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创新利用QQ、微信等方式快捷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立案或调解案件。今年以来,就己经用QQ、微信调结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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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庭案件受理实习报告

 2008年的这个寒假我在忙碌与充实中度过,有幸利用寒假时间到**省**市人民法院实习,这次实习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使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要向帮助指导我的**庭长、**法官、**法官、**法官、**法官及书记员**、**、**等人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做出的努力和给予的帮助!
  由于物权法、债权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等均尚未涉及,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从基层做起,增加对法律工作的认识,此次为期十五天的实习令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2009年元月9日早上8:30,我踏进了**省**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庄严的国徽不禁令人肃然起敬。我被安排在了“民一庭”,拜书记员**老师门下,庭长严肃地给我提了四点纪律要求:第一,遵守法院纪律;第二,保守案件秘密;第三,保护卷宗安全;第四,注意个人安全。字字铿锵有力,震慑人心。我还拥有了自己的办公桌,触摸着皮质的桌面,深栗色总是给人以威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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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假离婚案的背后

公务员申论 申论范文
  【申论背景链接】

  2013年3月下旬,上海闵行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特意设立“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大幅公告警示牌,引来唏嘘围观。除了文字,警示牌上方还形象地绘制了两块动画插图。其中一对夫妻亲昵地依偎在一起,正准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两人手中还拿着贷款申请和首套房申请,办完离婚就准备去买房。

  【标准表述】

  利益面前婚姻成儿戏。3月份以来,除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排长队景象以外,扎堆假离婚也成为各地的独特风景。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新一轮的中国式“假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

  其一,利率诱人:婚姻诚可贵,房子价更高。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去年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其中,家庭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根据各地房价,离婚后买二套房的成本能省下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其二,补偿诱人:一户变两户,拆迁补偿多一倍。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2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1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

  其三,择校诱人:迁到好学区,孩子能上名校。在今天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一些家长则为了买到好学区的房子,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此外,在吃低保、就业、逃避债务、多生孩子等方面,假离婚也一个百试不爽的获利“良策”。

  [措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反思政策方向。如果假离婚只是个别人的分散式的行为,我们可以另当别论。如果假离婚具有明显的群体属性,同质性很强,就要从政策上制度上体制上找原因,最严肃的婚姻一旦遭遇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就难免生长出怪胎。如果我们在制定分房政策时考虑得周全一些,在制定低保政策时全面考虑到政策之间的关联效应,在制定各项政策时认真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那么中国式的假离婚就要减少很多很多。只要有了这种精神,干部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科学性等问题就可容忍而解,在面对婚姻和利益的时候,我们就能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来支撑起社会大众应该坚守的底线,而不仅仅是靠老百姓的自律。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利益而离婚”,它把人们导向了一种错误的思维,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假离婚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现代社会是一个效率社会,人们在离婚与复婚的反反复复的惦量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假离婚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老百姓有理由对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政策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我们要加强社会诚信,建立起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秩序良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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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法院将离婚案延期为2017年高考让路

大庆高考新闻 黑龙江高考新闻 高考资讯

  不苦不累,高考无味;不拼不搏,等于白活。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高考栏目编辑为您整理“大庆法院将离婚案延期为2017年高考让路”,希望对您有用。

  “孩子能快乐高考,我得感激你,王法官,是你给我儿子一个美好的未来!我相信他能考出好成绩!”6月7日,送孩子进入高考考场后,当事人陈女士便给黑龙江大庆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庆娟打来电话,这样说。

  原来,陈女士是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一个月前,其因家庭矛盾及被猜疑,被丈夫杨先生诉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立案后,微机自动分案系统确定该案开庭时间预定于6月5日。

  案卷到主审法官王庆娟手里后,她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当看到双方唯一的孩子是一名即将高考的学生时,顿时感慨万千,也为此感到特别惋惜和痛心。

  为挽回这对夫妻的感情,也为解开双方内心的隔阂,王庆娟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询问孩子是否在身边。当确认孩子不在时,便对双方展开调解,讲清利害关系,并明确告知:高考是人生的一扇大门,你们大人离婚不要影响到孩子的高考!否则,你们将会后悔终生。

  听了法官的劝解,丈夫杨先生对离婚的态度有所缓和,承认自己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孩子,并当即表示予以弥补,绝不让孩子在高考前知悉大人离婚之事。但因杨先生心里的疙瘩未能解开,并认为妻子陈女士有背叛自己之嫌,他一直未向法院撤回起诉。

  眼看就到了6月5日的开庭时间,而双方孩子才刚满17周岁,属于未成年。一旦被告陈女士同意离婚,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必然涉及到孩子出庭问题,这将对孩子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孩子的高考。

  为给孩子一个快乐的心情去迎接高考,法官王庆娟在开庭前三天做出决定,对该案实行延期审理,将开庭时间推迟到高考之后,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接到电话后,陈女士内心特别激动和欣慰,感谢法官设身处地为其着想。其丈夫杨先生接到电话后,也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双方当前都忙于孩子的高考,开庭时间可以暂时放放。

  据悉,为给高考学子创造良好考试外部环境,大庆高新区法院对涉及高考生家庭的案件,采取慎判慎执策略。对未开庭的案件,坚持不惊动高考生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将庭审延期到高考后。对已开完庭的案件,在审限范围内原则上暂缓宣判;对执行案件,坚持人性化执行,在提供担保条件下,也予以暂缓执行。坚决避免因审执行为而增加高考生的思想负担,影响高考发挥。

  另外,该院还抽调部分干警配合辖区相关部门,作为志愿者全力服务高考,并要求全院干警上下班绕行,不走高考考点附近道路,为高考考生顺利参加高考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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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执行案件的管辖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执行案件的管辖”,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m.liuxue86.com)。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执行案件的管辖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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