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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管辖权

合同 合同诉讼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 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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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辖权异议书范本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合同管辖权

合同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合同管辖权(一)

  2007年3月20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

  定,驳回被告花某某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4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丰某轻纺公司的名义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某钢结构公司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为大丰某轻纺公司承建厂房。双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同时,一致同意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1月25日,某钢结构公司向其住所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某某支付工程款122800元。花某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区异议,其称: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属于房地产合同,有关质量、追索工程款等纠纷属于房地产方面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不得约定管辖,已约定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建

  设工程所在地的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相抵触,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经要的补充修改意见》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有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花某某与某钢结构公司已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某钢结构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海安县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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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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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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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

合同

  m.liuxue86.com 合同网为了提供许多各种各样的重要的合同信息,合同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合同的了解哦。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为你提供买卖合同管辖两篇。)

  买卖合同管辖权(一)

  导读:本文介绍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文章通过一系列合同纠纷管辖的知识,分别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做出了介绍。以下是法律快车网为你介绍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 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1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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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管辖权异议”,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2.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可以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3.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其处理

  (1)通常情形 《民诉》第38条

  ①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对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处理方式例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_______________.

  ※(3)时间的例外: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4.管辖权异议的效果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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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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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陈A等不服拓荣县公安局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罚款决定案

  原告:陈A,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王B,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

  原告:张C,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陈D,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李E,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被告:福建省Z县公安局。

  1994年6月18日,陈A等人雇车运载着自福安市赛岐镇购得美国产健牌香烟38箱途径Z县乍洋乡,被Z县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5时许,陈A及司机张F被带至Z县公安局至下午8时许才释放。计被羁押约3个小时。6月25日,Z县公安局以陈A等5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原告5人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但未作出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A等5人不服向福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贩运香烟适用海关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罚款处罚,显然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罚款决定。同时,原告陈A认为被告无任何手续将其从Z县乍洋乡带到Z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Z县公安局没有提出答辩状。审理中,被告Z县公安局以(1995年)柘公10号文《关于撤销对陈A等5人罚款的决定》,决定撤销原已对陈A等5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决定对陈A等5人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另案处理。并在庭审中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复存在,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情分析]

  本案中,对于公安机关扣押香烟及罚款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等问题争议颇大。

  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除外)。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就涉及到对原告陈A有否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认定问题。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陈A在香烟被扣之日被公安机关无任何手续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尽管时间不长,但不影响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成立。因为立法上并没有规定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须被限制多长时间才构成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何况,本案已体现了陈A的人身自由确实受到约束,而且是强制约束。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二、关于本案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对于陈A不服公安机关罚款之诉能否与限制人身自由之诉合并审理,也是本案在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案情】

  2017年5月,钟某在天猫购物平台的“某龙电器专营店”购买一台电视机,后发现卖家使用“只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的广告标语,认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欺诈行为,遂以该电器专营店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钟某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的甲法院,请求赔偿其三倍的货物价款。某龙电器专营店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店所有宝贝均在描述模板 中注明,下单购买即视为默认接受被告方住所地所在法院为第一审理法院,该案应移送某龙电器专营店所在地乙法院审理,甲法院无管辖权。

  【分歧】

  甲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权协议属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甲法院作为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龙电器专营店已在宝贝描述中对管辖权做了约定,虽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该店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协议有效,该案应移送乙法院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管辖条款夹杂其中,这些条款虽为黑色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中,某龙电器专营店在所有宝贝描述模板中均说明如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理管辖法院。当您点击购买视为您默认并接受该管辖条约的约束,否则,请勿下单购买。”该管辖权约定用的是黄底及红色加粗醒目字体,且置于每个宝贝描述的模板中,与一般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服务协议约定存在显著不同,该店已经尽到了对消费者的提请注意义务,不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双方在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应遵守协议,移送乙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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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备考知识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管辖权竞合的处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4.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这里的并案处理就包括了立案管辖中将具备上述情形的案件并案侦查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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