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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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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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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仲裁法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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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高频考点梳理

  1.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有两个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起诉。注意:不能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法院受理时不知情,另一方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的受理行为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继续审理。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7.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10.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1.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3.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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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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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实践,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终结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所具有的执行力的否定。因此,当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已经开始的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即失去了有效的执行根据,任何依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活动都是违反法律的,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二)不予执行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必须服从。任何一方执行当事人无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也无权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只是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使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无法通过司法手段得以实现。但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为解决方式的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机会,即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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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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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进行的审理,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实践通常适用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有2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四)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我围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五...

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法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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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法的概念及特征”,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法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

  (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二)仲裁具有专业性

  (三)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六)仲裁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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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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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审理的方式

  按照我国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一)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在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曲于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开审理,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二)书面审理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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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四章: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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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

  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

  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28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4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但涉外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与仲裁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区别:

  1、种类不同;2、保全的开始不同。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

  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

  (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二、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确定首席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方法同首席仲裁员的确定。

  (三)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的回避

  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

  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

  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五、仲裁审理

  (一)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法第39条与第40条)

  (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仲裁法第42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注意仲裁中不适用拘传制度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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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1.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该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名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如果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则该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但要举证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原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被选定或者指定后,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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