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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绑架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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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绑架罪的构成”,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 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 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 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 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 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 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 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

与绑架罪主犯辩护词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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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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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背景一】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

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庆生活动在京举行,百度文库正式版也于当天发布,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知识需要分享”。

对于为何推出百度文库,该公司这样解释:“百度做产品的出发点就是满足用户的需求,通过调研发现用户对文档的需求很多,互联网上现有的内容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百度决定做一个免费的文档分享平台,去帮助那些渴望知识的人。这个是做文库产品的初衷。”

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短短一年已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用户主动上传文档数量突破了1000万份,每天文档资源下载量650万份。对于这一“傲人成绩”的取得,百度公司表示,这与广大网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并对“广大热心网友表示感谢”。

【深度背景二】百度文库的“逻辑”

“就算百度文库关了,中国网络文学的盗版问题就能解决吗?今天文库要不弄小说,真的盗版就没有了吗?用户的需求,中国有260万家网站,我们可以到处分享,大环境是这样,这是一个机会。”这是2010年11月25日,在百度文库成立一周年之际,百度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首次回应“百度文库涉嫌发布盗版内容”的问题时的言论。

【观点评断一】请不要“绑架”著作权人

诚然,百度公司应该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因为,百度文库上1000多万份文档都是广大热心网友上传的,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资源分享的平台,百度公司自己不上传内容,也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的编辑、整理或选择”。没有“网友的热心分享与积极上传”,百度文库就是一堆空白的网络服务器,因此,百度只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对百度文库上的内容负责。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百度可以自豪地宣布,“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言下之意,如果百度文库中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则侵权者是上传作品的“热心网友”,与百度无关。

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却由衷地钦佩其“聪明”与“睿智”。在没有创作任何一个新作品、没有购买任何版权的情况下,既做到了“分享了知识、传播了文化”,“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又使自身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是,在这种模式之下,不管著作权人是否知晓、是否愿意,他的作品都已经或者随时“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为百度换取“点击率”以及广告收益的同时,还带来“传播知识、帮助他人”的美名。其潜台词是,著作权人如果敢有不同意见,就是阻止百度“传播知识、帮助他人”,就是阻止广大网友“分享知识、帮助他人”,这在本质上是对著作权人的“绑架”,也是对广大网友的“绑架”。

显然,这种“绑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著作权人愤然起立,表达了他们的强烈不满。陆琪等22名原创作家发布《我们的联合声明》一文,严厉指责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扯掉了文人的斯文,以近乎悲愤的姿态发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呐喊。盛大文学文化部总编辑王小山更加尖锐,他公开指责百度文库是长在中国原创文学身上的一颗毒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强烈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对百度侵权的认定,加大对其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这些谴责甚至是“恶语攻击”,百度公司表现出一贯的“豁达”与“坦然”,道理很简单,“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从法律上讲,这些著作权人应当追究“广大热心网友”的责任,而不是把矛头对准百度。所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心平气和地表示:“百度产品团队不...

“我”被绑架了

绑架 小学五年级
作文标题: “我”被绑架了
关键词: 绑架 小学五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五年级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五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我”被绑架了》,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Hello,大家好,我是人见人爱、花见花开、车见了都能爆胎的小青蛙呱呱。我的家就在洛阳隋唐遗址园里,我喜欢生活在水沟、池塘、小溪、水田、沼泽地带。我有两条长而强壮的后肢,能跳过长于身体20倍的距离,是有名的跳远“冠军”。


可是就在前天,我遭遇了我的“蛙生”中最恐怖的事情,现在想起来还有些胆战心惊啊,你想知道怎么回事吗?下面请听我细细道来。

第三十届洛阳牡丹花会已经开始了,隋唐遗址园里突然热闹起来,每天来这里观赏牡丹花的游客真是人山人海,人头攒动,人潮如织,我还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的人呢,好高兴啊。

那天,我正在的小水沟里舒展着自己的身体,突然看见有几个人在水面上“飞”,还不时地从他们的嘴里传来兴奋的叫声。我好奇地浮到水面上,这才看清他们在干什么,原来他们在小水沟的两岸跳来跳去。只见他们左腿一蹬,身体向上一跃,刹那间就到了水沟的另一面。我不由地大声给他们加油:“呱呱呱、呱呱呱……”一个没我长得帅的人指着我大叫:“看,小青蛙。”

我被他的叫声吓了一跳,顿时慌了手脚,正当我准备潜入水底时,突然我的身体悬浮在了空中,原来是另一个人趁我不注意在后面偷袭我,一只大手抓住我的后腿,把我从水中提到了空中,我当时吓得心都要从身体里蹦出来了,大喊:“救命啊,救命。”

可是他们根本不理我,发现我的那个人拿来一个塑料袋子,从水沟里装了一些水,就把我放在了里面。我又气愤又害怕地喊 :“你们是谁,放我出去。”说着用后腿用力地蹬着、挣扎着。

袋子里面的气味真是恶心啊,一股酸奶味。我最不喜欢了。

突然,他们把袋子给了一个带孩子的妇人,小孩子看到我时兴奋地大叫起来:“青蛙、青蛙。”正当他们打开袋子看时,我奋力一跳,啊,越狱成功!世界真是美好啊!外面的空气真是比塑料袋子好多了啊!带孩子的妇人吓得一声尖叫,趁他们慌乱时我赶紧逃跑吧,“浪里格朗,浪里格朗”,正当我准备跳入水沟中,真是冤家路窄、祸不单行,偷袭我的那个人又把我抓住了,又把我放进了袋子中。

这下死定了,正当我绝望的时候,我听到了妇人与孩子的一番对话:孩子说:“妈妈,青蛙真是好玩儿,我们把它带回家吧。”妇人说:“青蛙是著名的“田间卫士”,它们在田里可以做庄稼的‘守护神’,可以吃掉田间很多很多的害虫,这样农作物就能很好的生长,农民伯伯就会有很好的收成,我们人类才能有很好的食物啊。”孩子惊讶地说:“原来青蛙是我们的朋友啊,我们把它送回家吧。”

我这时才知道,他们是喜欢我才抓我的。我被妇人和孩子带到了河边,他们对我说:“小青蛙,快回家吧,希望你帮人类多做贡献。”我一下水,就欢快地游起来,长蹼的后腿向后一划,“唰”地潜入了水底。我游,我游,我游游游。我使劲在水沟中游,突然,岸上响起了掌声,原来是他们在夸我呢,“看它游得多快啊,这才是真正的蛙泳。”我心里甭提多高兴了!

突然我看见河岸的水草上有一只小虫,我悄悄地浮上水面,敏捷地将两条后腿一蹬,纵身一跳,舌头一伸,就像吸尘器一样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把小虫吃掉了。岸上又是一阵掌声。

就这是...

罪学

利比亚总理遭绑架

海外趣闻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10月10日报道,利比亚总理发言人10日称,该国总理阿里·扎伊丹被利比亚反对势力绑架,被带到一秘密地点。

  利比亚的黎波里Corinthian酒店的一名职员称,一群武装分子从该酒店将扎伊丹绑走,由数辆汽车押送到未知地点。

  这位目击者还表示,绑匪没有开枪,很有礼貌,并且“没有制造混乱”。

  扎伊丹的办公室最初在其Facebook主页上称绑架事件只是“谣言”,但随后又发文表示此前是被绑匪逼迫否认绑架事件的。

最新的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最新的委托辩护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辩护委托书的内容,以及《最新的委托辩护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 )律刑字第 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因被告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案,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__第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大幅修改,重点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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