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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难点讲解: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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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遂概念

  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

  常见罪名既遂标准:

  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中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结果无法确证谁造成的,罪疑从无从轻,甲乙皆未遂。

  2.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

  (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08试题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C】

  (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

  (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抢劫罪。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

  但是,在抢劫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

  5.抢夺罪:控制财物为既遂

  例(08卷二单选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

与绑架罪认定既遂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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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既遂”,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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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绑架罪认定既遂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犯罪既遂

刑法学大纲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4.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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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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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既遂

  既遂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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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绑架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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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绑架罪的构成”,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 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 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 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 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 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 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 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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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既遂”,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既遂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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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

文化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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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背景一】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

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庆生活动在京举行,百度文库正式版也于当天发布,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知识需要分享”。

对于为何推出百度文库,该公司这样解释:“百度做产品的出发点就是满足用户的需求,通过调研发现用户对文档的需求很多,互联网上现有的内容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百度决定做一个免费的文档分享平台,去帮助那些渴望知识的人。这个是做文库产品的初衷。”

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短短一年已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用户主动上传文档数量突破了1000万份,每天文档资源下载量650万份。对于这一“傲人成绩”的取得,百度公司表示,这与广大网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并对“广大热心网友表示感谢”。

【深度背景二】百度文库的“逻辑”

“就算百度文库关了,中国网络文学的盗版问题就能解决吗?今天文库要不弄小说,真的盗版就没有了吗?用户的需求,中国有260万家网站,我们可以到处分享,大环境是这样,这是一个机会。”这是2010年11月25日,在百度文库成立一周年之际,百度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首次回应“百度文库涉嫌发布盗版内容”的问题时的言论。

【观点评断一】请不要“绑架”著作权人

诚然,百度公司应该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因为,百度文库上1000多万份文档都是广大热心网友上传的,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资源分享的平台,百度公司自己不上传内容,也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的编辑、整理或选择”。没有“网友的热心分享与积极上传”,百度文库就是一堆空白的网络服务器,因此,百度只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对百度文库上的内容负责。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百度可以自豪地宣布,“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言下之意,如果百度文库中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则侵权者是上传作品的“热心网友”,与百度无关。

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却由衷地钦佩其“聪明”与“睿智”。在没有创作任何一个新作品、没有购买任何版权的情况下,既做到了“分享了知识、传播了文化”,“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又使自身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是,在这种模式之下,不管著作权人是否知晓、是否愿意,他的作品都已经或者随时“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为百度换取“点击率”以及广告收益的同时,还带来“传播知识、帮助他人”的美名。其潜台词是,著作权人如果敢有不同意见,就是阻止百度“传播知识、帮助他人”,就是阻止广大网友“分享知识、帮助他人”,这在本质上是对著作权人的“绑架”,也是对广大网友的“绑架”。

显然,这种“绑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著作权人愤然起立,表达了他们的强烈不满。陆琪等22名原创作家发布《我们的联合声明》一文,严厉指责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扯掉了文人的斯文,以近乎悲愤的姿态发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呐喊。盛大文学文化部总编辑王小山更加尖锐,他公开指责百度文库是长在中国原创文学身上的一颗毒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强烈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对百度侵权的认定,加大对其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这些谴责甚至是“恶语攻击”,百度公司表现出一贯的“豁达”与“坦然”,道理很简单,“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从法律上讲,这些著作权人应当追究“广大热心网友”的责任,而不是把矛头对准百度。所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心平气和地表示:“百度产品团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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