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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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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法第243 条,诬告陷害罪的“捏造事实”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

捏造一般违法事实,不成立犯罪,但有可能成立诽谤罪。行为人是非犯罪事实,如通奸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

2、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应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构成犯罪。

既遂标准:捏造后告发的,不管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接到或者听到诬告材料后为既遂;伪造证据故意栽赃陷害的,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现栽赃证据为既遂。

4、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向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

在捏造陷害过程中可能会实施伪证行为,诬告也具有诽谤的性质,这些行为都是诬告陷害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必然具有的危害,所以,只认定为诬告陷害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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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通过法条文字解答刑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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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习中,初学者习惯于通过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构成要件,而不善于运用法益来理解构成要件,在答题时往往遇到障碍,举例说明:

  案例一:武某捏造了宋某犯罪的事实,并向境外A国司法机关告发,A国司法机关经查明宋某的犯罪成立,可以适用A国的刑法。问题:武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例二:流浪汉苏某眼看寒冷的冬天快到了,就打算去监狱中过冬,于是苏某对关某说,能否诬告我让我入狱5个月,关某同意并果真诬告了苏某,法院判决苏某入狱5个月,这样,苏某在监狱中度过了冬天。问题:关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解题思路一:通过《刑法》第243条条文直接判断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解题思路二:透过诬告陷害罪的保护法益,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对于思路一,仅仅通过《刑法》第243条的罪状描述难以判断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上述两种情形均符合该条中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从法条的文字表述来看,都符合诬告陷害的成立条件。因此,仅仅通过法条的文字含义是不能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的,而必须通过思路二:透过该罪的法益,分析该罪是为了保护什么法律利益,才能真正读懂该罪的构成要件。

  对该罪的法益有两种理解:(1)本罪法益是本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案例一中的武某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侵犯的是外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案例二中的关某成立诬告陷害罪。(2)本罪法益是人身自由,则案例一中的武某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宋某一旦到A国,会受到起诉等司法追究(且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不需等到司法机关真正进行司法追究就已经成立);案例二中关某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入狱的结果是流浪汉苏某所追求的。

  结论:由于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因而第(2)种对法益的理解正确。案例一成立诬告陷害罪,案例二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此外,刑法分则还有许多罪仅仅通过文字的字面含义难以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需要透过法益理解,进而做对题,例如,被拐卖妇女自愿被拐卖的,行为人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取决于该罪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还是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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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汉王朝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诸侯叛乱爆发了,参加叛乱的诸侯王共有七个之多,史称“七国之乱”。虽然汉景帝在下“削藩令”的时候就已经料到诸侯王们会因为中央政府削夺他们的土地和权力而产生强烈的反抗情绪,但十七个诸侯国一下子反了七个,叛军连兵数十万,声势如此浩大还是让他始料不及。尽管派出了以周亚夫为首的三十六个将领去镇压叛乱,但紧张的形势还是让这位执政年头不长的皇帝心里忐忑不安。

  就在汉军准备开拔之际,丞相窦婴向汉景帝举荐了袁盎,景帝遂下诏召见袁盎。袁盎进宫觐见景帝时,景帝正在跟自己最信任的大臣晁错商量退敌之策。有点慌乱的汉景帝一见到袁盎就问:“这次叛乱的首领是吴王刘濞,你做过刘濞的国相,应该对他很熟悉,你说说看现在该怎么办?”袁盎一笑道:“刘濞是自取灭亡,陛下不用发愁,七国叛军根本不足为虑!”景帝连忙问道:“你有什么退敌的良策?”袁盎看看四周道:“此计臣只能单独向陛下禀报。”汉景帝立即屏退了左右,只剩下晁错一个人。袁盎又说:“我要说的话不是做臣子的能听的!”于是景帝就让晁错也退下。没有办法晁错只好恨恨的离开了内廷。

  见没有了别的人,袁盎就对汉景帝道:“吴、楚七国本都是高皇帝的子孙,是陛下的宗亲,这次叛乱并不是发自他们的本心,只是因为晁错平日里总是找这些诸侯王的碴,想各种方法撺掇陛下削他们的地,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且七国打的旗号是‘诛晁错,清君侧’,只是想拿回高皇帝分封的土地而已。方今之计陛下只要杀了晁错,派使者赦免吴、楚七国的罪过,并停止削他们的土地,就可以兵不血刃的平定叛乱。”汉景帝沉默了良久道:“这可怎么办啊?朕总不能为了一个晁错而辜负了天下啊!”袁盎又道:“愚臣认为只有这个办法最好,希望陛下三思!”

  汉景帝最终还是听从了袁盎的建议,杀了自己的老师晁错,然后派袁盎拿着诏书去安抚刘濞,谁知刘濞已经公然僭号称帝,听到袁盎来了,大笑道:“我已经是皇帝了,还接谁的诏书啊?”不但扣留了袁盎,还逼着他跟着自己造反。若不是看守的军官曾经受过袁盎的恩惠,冒着生命的危险放他走,恐怕袁盎的小命早就不保了!看着袁盎灰溜溜的跑回来,汉景帝对错杀晁错的行为后悔至极,但也已于事无补了。

  晁错的死历来被认为是一桩大冤案,而向汉景帝进谗言的袁盎则被认为是造成这桩冤案的罪魁祸首。诬告陷害他人的人历来为人所不齿,这种人往往都被视作卑鄙小人而遭人唾骂。但陷害了晁错的袁盎却没有遭人唾骂,相反他还是当时公认的侠义之士,有“无双国士”的美誉,就连司马迁在《史记》中也称赞他是“仁心为质,引义慷慨”!

  袁盎早在汉文帝时,就已经位列中郎,成为了皇帝的近臣。文帝对丞相周勃很尊敬,经常在朝议之后,亲自送周勃出殿。袁盎看到周勃日益骄横,就劝文帝道:“丞相受到陛下这样的礼遇,难免骄傲失礼,这是不好的。君臣有分,陛下再谦让,也不可使臣子失礼!”文帝深以为然,从此对周勃就威严起来,这让周勃感到很惶恐。后来周勃知道了问题出在袁盎的身上,就恨恨的说:“我跟你哥哥那么好,你小子还在皇帝面前毁我!”袁盎听到后并没有解释。几年后,周勃因被人告发谋反而身陷囹圄,公卿大臣们没有一个敢为他说话的。只有袁盎挺身而出,四处奔走为周勃喊冤,终于事实查明周勃是被冤枉的,文帝将他无罪释放。从此周勃就和袁盎成为了莫逆之交。

  其实在“削藩”这个问题上,袁盎和晁错并没有实质上的分歧。在汉文帝的时候,袁盎就提出:“诸侯大骄必生患,可適削地。”但文帝没听,最终导致了淮南王的谋反事件。本来文帝只想...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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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普通法条)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特殊法条):如果以焚烧、毁坏大量国旗、国徽的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适用重法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普通法条)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特殊法条):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条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条文)。

  又如,****罪(第236条,普通法条)与嫖宿****罪(第360条第2款,特殊法条):如果行为人多次嫖宿****或者嫖宿****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法条****罪的加重情形(第236条第3款)。

  注意:如果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条款。

  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

公务员时事政治:对“毒胶囊”犯罪刑法无需容忍

犯罪

  “毒胶囊”不管是否已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

  针对“毒胶囊”事件,公安机关已迅速介入,严厉打击“毒胶囊”犯罪,截至4月19日,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

  或许,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将会有更多嫌犯落网,人们也期待法律给他们一个“说法”。不过,接下来,对于不法之徒,最终能否一一依法定罪,并施以与其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还有一些障碍。

  刑法关于涉及“毒胶囊”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起刑金额为5万元,分为5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四档量刑。

  然而,我们看到,“毒胶囊”曝光后,已有一些涉案人员迅速藏匿或毁灭证据,典型例证就是河北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工厂经理宋训杰为销毁证据竟放火烧厂。一旦证据被销毁或藏匿,将给接下来的定罪量刑带来不小困难,这些涉嫌“毒胶囊”犯罪的人员,最终是否会被绳之以法,并对其劣行处以足额的刑罚,将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然而,“毒胶囊”中的铬虽对人体危害很大,但由于其含量不足致伤致命,危害往往并非立竿见影,因此,要证明“毒胶囊”已造成了民众健康的损害,并不容易。

  由此看来,尽管“毒胶囊”犯罪情节恶劣,影响人群广泛,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但对此,严厉追究刑责,并非易事。

  这样的尴尬,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刑罚必须在较大后果发生后才可启动。然而,这似乎不合理,以5万元起刑金额为例,铬超标的胶囊1万粒只有四五十元,这意味着,厂家被查出生产销售的“毒胶囊”若不超过1000万粒,就无须担心承担刑责;而1000万粒会造成怎么样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如此规定,显然与民意有落差。在大多民众看来,“毒胶囊”不管生产销售金额多大,不管是否已经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把皮革废料变成药物让人吃进肚子,虽然一下吃不死人,但长此以往,累积在身体中的伤害无疑是可怖的,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如果大多罚款了事,生产销售“毒胶囊”的人又有何惧?

  据报道,浙江新昌县因“毒胶囊”被查封的4家企业当中,有两家早在去年就被查出胶囊铬超标,然而,当地药监部门只是没收、罚款了事,设想,倘若当时警方就能介入,启动刑事追究,“毒胶囊”还能肆虐到今日?

  因此,刑法应对类似“毒胶囊”犯罪“零容忍”,严惩此类犯罪,无须强调严重“结果”,而应立足于“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生产销售“毒胶囊”的市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都应一律追究刑责。惟有药品安全获得强大的法律护航,才能震慑犯罪,让民众健康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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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真题与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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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真题与法条”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方法的最有效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司考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方法;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自2003年由律师考试转变为司法考试以来,已经积累有七年的试题,且有官方的标准答案。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多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多年的试题包括以前的律师考试试题,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这个方法是: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最好选择一种对历年试题进行“分门别类、遵循体系”编排、配有简明解说的辅导书。所谓“分门别类”,指把试题按学科编排到一起;所谓“遵循体系”指按学科知识体系编排试题顺序。比如将刑法学试题编排到一起并按照刑法学知识体系编排顺序。这样使试题与学科的知识体系相联系,不仅可以使考点一目了然,而且通过试题考点与学科系统知识互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司法考试就是考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阅读法条、司法解释与阅读刑法学教材一类的资料具有互补作用。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因此,一本全面系统的的教材实际已经包含了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二者是一致的。通过教材,也能掌握法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过,二者的表达方式毕竟不同,法条司法、解释更为朴实、直接、精炼,直接阅读,等于是换一个与教材不同的角度进行掌握,效果更好。

  三、适当做一点练习

  这种练习仍然是以历年试题为主,就是说历年试题应反复做。此外,适当找点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练习题、模拟题,练练手,网校司法考试题库有大量司考练习题。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法。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别有争议的结论、钻牛角尖。通过练习题熟悉知识点或和法律依据就已经达到目的。

  四、对重点和非重点作不同程度地掌握

  就考点而言,刑法学基本制度、常见罪永远是考试重点。总则基本内容是罪刑法定、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罪数和数罪并罚、死刑、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累犯,以及总则量刑情节和处罚原...

不可陷害他人

我读了《画师与木匠》

  今天,我读了《画师与木匠》我知道,做人万万不可陷害他人。

  从前,有一个木匠,雕了一个女人,与世间女子十分相像。有一个画师知道此事,便登门拜访。他们两人聊到深夜。木匠说让侍女陪画师入寝,画师见侍女好久没动静,便拉了她一下手,这才发现这是一座木雕。第二天,木匠前去看望画师。没想到画师竟然上吊了,上面还有一只鸟在啄画师的尸体,木匠去取刀来砍上吊绳,这一砍却砍在了墙上。原来这是画师画的画。这时,画师才从暗处走出来。

  起先,木匠捉弄了画师,后来却又被画师捉弄了。你去迫害别人,一定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次两个“地皮”,向我以前的同学何宇豪去抢钱,后来,何宇豪被打了,但是那些地皮也被何宇豪的爸爸抓了起来,被送到了警察局。所以害人之心不可有,不如对人坦诚相待,这样做人才最好!

犯罪刑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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