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二卷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监视居住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