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起诉公民:户籍所在地 (2)起诉法人: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起诉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17 条。注意: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问题 ★★★ ①公民的住所地,...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文章